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56號
KSDM,112,金訴,456,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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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瑞慶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牛騰逸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被 告 威智




選任辯護人 林于軒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駱玉珊


義務辯護呂姿慧律師
被 告 林玲(原名林姮妤




選任辯護人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王依琪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被 告 郭子嫣


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
邱文男律師
被 告 游晶鈴



義務辯護孔德鈞律師
被 告 威芯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勇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92號、第11781號、第21031號、第
23220號)、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02
2號)及追加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72號
),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瑞慶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牛騰逸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附表三之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威智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附表三之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駱玉珊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幣伍拾貳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林玲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4、附表三之四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
王依琪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 。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參拾壹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郭子嫣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貳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游晶鈴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 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威芯科技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 萬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周瑞慶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即億圓富集團吸金案件,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第2 號判處周瑞慶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 新臺幣【下同】4億5千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 字第5040號、第5044號駁回上訴確定【僅撤銷發回犯罪所得 沒收、追徵部分】),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起羈押在法務 部○○○○○○○○○○○○○○○○),嗣自112年3月29日起轉至法務部○○ ○○○○○執行。周瑞慶於109年在高雄看守所羈押期間認識同所 另因毒品案件在押之威智,威智於110年2月8日經釋放 出所後,即依周瑞慶指示於110年4月9日設立威芯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威芯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2樓,於 111年10月25日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及於110年5月24日經核准設立威芯科技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下稱威芯高雄分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26樓



之2,威芯公司實際營業地點即在威芯高雄分公司前揭辦公 處所【下稱威芯公司高雄辦公室】),並徵得周瑞慶友人游 晶鈴擔任威芯公司名義負責人及威芯高雄分公司總經理(嗣 於112年4月14日變更負責人為吳勇賢),周瑞慶擔任威芯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決策威芯公司事務,為公司法規定之 威芯公司負責人,並指派牛騰逸擔任總經理特助(後升任協 理),及指派威智擔任威芯公司業務、駱玉珊擔任威芯公 司執行秘書、林玲擔任威芯公司行政秘書,及由威芯公司人 資面試後錄取王依琪擔任威芯公司會計人員、郭子嫣擔任威 芯公司區塊鍊部門主任兼客服。牛騰逸、威智、駱玉珊、 林玲、王依琪及郭子嫣任職期間及擔任之職位、負責之工作 內容暨領取之薪資報酬(兼及佣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二、周瑞慶、牛騰逸、威智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 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亦明知威芯公司經營「亞洲富豪娛樂城」,嗣於111年2月 16日在新加坡之「ProEX多功能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下稱 「ProEX」)發行上架之虛擬貨幣Asia Tycoon(下稱ATC幣 )1億枚(發行價格1枚1美金等於28元新臺幣),實際上並 無足額債權或不動產作為擔保,且ATC幣之價格可由威芯集 團人員在「ProEX」以掛出賣單方式控制價格漲跌,非依市 場實際供需決定,又威芯公司之收入來源為ATC幣銷售金額 及經營「亞洲富豪娛樂城」網站儲值金額,後者每月儲值金 額不到10,000元,營收慘澹,威芯公司甚於000年0月間一度 財務困難而員工陸續離職,因而威芯公司下述贖回投資人AT C幣之款項來源,絕大部分仰賴繼續吸收投資款項之方式以 新償舊,竟於111年2月起,共同意圖為威芯公司不法之所有 ,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周瑞慶以行賄高雄看守所 之管理員吳孟釗吳孟釗再藉機自高雄看守所內挾帶未經檢 查之內有周瑞慶指示內容之錄音筆及手寫信件至指定倉庫等 地點,由駱玉珊取得攜回威芯公司(吳孟釗所犯收賄罪部分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周瑞慶駱玉珊所犯行賄 罪部分,均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號判刑確 定),及由駱玉珊、林玲每週固定會客暨威智、牛騰逸不 定時至高雄看守所與周瑞慶會客等方式,接收及傳達周瑞慶 之指示,周瑞慶即以此方式在高雄看守所內遠端遙控綜理威 芯公司業務,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施用詐術,而共同以 下述投資方案,向以原億圓富集團投資人為主之不特定投資



人吸收詐取款項,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或利息: ㈠周瑞慶先規劃、設計及主導ATC幣投資、酬庸制度(即威芯 公司業務威智每賣出1枚ATC幣,得以從中賺取1元之業 績獎金;至投資人之推薦人可獲得6至7元不等之佣金【嗣 於111年底、112年初獎金制度則改為依照招募投資人之投 資金額分為專員、主任及經理3級,專員可以抽取12%之佣 金、主任16%之佣金、經理18%之佣金】)。周瑞慶指示不 知情之吳榮恩英文名:Ackal,任職期間:110年5月至1 11年5月)以威芯公司開發商帳戶登入「ProEX」下單掛賣 ATC幣方式,將ATC幣價格逐步拉抬,控制於約41元至45元 (000年0月間之價格為1.49美元,約新臺幣45元),製造 ATC幣在「ProEX」交易熱絡價格不斷攀升之假象。周瑞慶 並自行撰寫暨指示牛騰逸隨時增補更新「ATC穩定幣系統 白皮書」(The ATC Stablecoin System Whitepaper,下 稱「ATC幣白皮書」),將之上傳至威芯公司官網上(www .asia-tycoon.com)供不特定人下載閱覽,及影印為紙本 在說明會發放,並在該白皮書內不斷強調ATC幣有足額之 「債權」或「資產」作為擔保,為由擔保品支持之加密貨 幣,乃穩定幣,以加深投資ATC幣至少可以保本之印象。 周瑞慶並指示威芯公司人員於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 開設「亞洲富豪娛樂城」及「ATC區塊鏈數位時代」等臉 書公開社團,藉由網際網路宣傳以招募不特定投資人加入 。周瑞慶再指示牛騰逸撰寫ATC幣投資說明會話術、威芯 公司全球佈局營運策略計畫PPT、威芯科技策略佈局數位 無限市場PPT等作為ATC幣投資說明會時使用,及指示威 智以處理原億圓富集團投資人賠償為由,聯繫原億圓富集 團投資人,利用其等先前投資億圓富集團蒙受損害、期待 周瑞慶經營威芯公司營利後得以償還欠款及透過售出或由 威芯公司贖回增值之ATC幣以賺取價差報酬等心態,邀約 其等參與威芯公司每週2次在威芯公司高雄辦公室之會議 室等處舉辦之現場或線上投資說明會,由威智、牛騰逸 擔任講師,共同向投資人宣稱:威芯公司經營之「亞洲富 豪娛樂城」每月儲值量高達2、3,000萬元,獲利良好,且 威芯公司發行1億枚ATC幣,已提撥28億元資產和債權作為 擔保,為唯一提供「資產智能擔保合約」之穩定幣,幣值 永遠不會低於28元底價,ATC幣已自發行時之1枚28元,發 行後短短4、5個月已在『ProEX』上漲到50元,漲幅達78%, 預計年報酬率30%~500%」等話術,營造亞洲富豪娛樂城營 收良好、ATC幣漲勢可期之氛圍,且ATC幣有足額擔保,至 少能維持在28元而不賠本。威智為增加投資人之投資意



願,向投資人表示數月後即可陸續回本,甚且於投資人一 次投資20,000顆ATC幣時,由威智以自己名義開立半年 期之投資額同額本票及簽立威芯公司保證書以作為威芯公 司之擔保。以前述方式對投資人施以詐術,使附件一所示 投資人陷於錯誤,陸續於附件一所示時間,以每枚21元至 28元不等之價格,向威芯公司購買如附件一所示數額之AT C幣。威芯公司於收受附表一所示投資款項後,再於如附 件二所示時間,以每枚ATC幣28元至45元不等之價位,假 借在內部錢包E-regal錢包「代投資人掛賣」,實則由威 芯公司自行出資買回投資人掛賣之ATC幣,製造係自由市 場成交之假象,掩飾實際上係由威芯公司支付顯不相當之 報酬(威芯公司贖回ATC幣數量、投資人、價格、年化報 酬率等,詳如附件二所示,至少為年利率13%以上),藉 以支付承諾ATC幣上漲之獲利,形同給與顯不相當之報酬 。
  ㈡NFT貓咪方案(P2E方案):
   周瑞慶與牛騰逸、威智承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三人以 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 絡,周瑞慶將ATC幣結合「亞洲富豪娛樂城」網路遊戲平 臺,訂定遊戲「銀幣」與ATC幣兌轉機制,即在「亞洲富 豪娛樂城」儲值可獲得「金幣」用以把玩遊戲,另透過推 廣好友、連續登入遊戲把玩及下述「P2E」NFT貓等途徑可 獲得「銀幣」,「銀幣」押注高倍開獎率遊戲後可兌換AT C幣。於111年9、10月間,推出NFT貓咪方案(P2E方案, 即play to earn),該方案為購買10,000枚ATC(以每枚A TC幣44元計算,估計價值440,000元)可獲得10隻波吉力 貓、10隻阿麗薩貓,每日在「亞洲富豪娛樂城」中可生產 出28,000銀幣,以4,200銀幣可換1枚ATC幣之兌換率計算 ,其基礎年化報酬率為24.34%(計算式:28,000銀幣×365 天=10,220,000銀幣;10,220,000/4,200=2,434枚,ATC以 每枚44元計算,價值107,096元,獲利=107,096/440,000= 24.34%)。以此方式與投資人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利息。
  ㈢2%贖回方案: 
   威芯公司原「替投資人掛賣」,嗣轉為要求投資人自行在 「ProEX」掛賣,惟投資人自行在「ProEX」掛賣ATC幣均 無法成交,紛紛要求威芯公司負責,周瑞慶遂與牛騰逸、 威智承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周瑞慶於00 0年00月間指示牛騰逸、威智2%贖回方案,即原投資人



若欲掛賣(贖回),由威芯公司每月贖回投資人剩餘投資 金額之2%,再以每枚ATC幣單價40元計算,扣除相應數額 之ATC幣,投資人即得以賺取其間價差,以此方式給付投 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惟威芯公司僅於000年0月間 贖回1次(威芯公司2%贖回部分,贖回ATC幣數量、投資人 、價格、年化報酬率等,詳如附件三所示,至少為年利率 51%以上),後續即無資金再行贖回。
  周瑞慶、牛騰逸及威智以前述ATC幣等投資方案招攬投資 人加入投資,截至112年3 月17日止,總計招攬黃子窈等人 加入投資,投資金額總計為40,085,986 元(各投資人之姓 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如附件一)。
三、幫助犯部分:
  ㈠駱玉珊、林玲、王依琪、郭子嫣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 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 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且對於威芯公司經營之「亞洲富豪娛樂 城」營收慘澹、威芯公司發行之ATC幣實際上並無足額擔 保,且由威芯公司出資佯作市場掛賣交易方式贖回投資人 款項,贖回款項來源絕大部分仰賴繼續吸收投資款項之方 式以新償舊,暨知悉威芯公司後續推出之贖回2%方案及NF T貓咪方案,係以前揭方式與投資人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利息及報酬,仍各基於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幫 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薪酬代價,任職於 威芯公司,擔任附表一所示之職務,為下列幫助行為:   ⒈駱玉珊為執行秘書,負責之工作內容包括負責每週1至3 次至高雄看守所與周瑞慶會客,接收周瑞慶指示並回報 威芯公司營運事項,及至指定倉庫等地點取得內有周瑞 慶指示之錄音筆及信件攜回威芯公司轉達,暨審核威芯 公司會計製作之流水帳、總帳,並於威芯公司公司支出 款項時,先由會計在威芯公司第一銀行網路銀行編輯支 出費用後,經駱玉珊使用IKEY審核無誤放行,始能放款 。駱玉珊並於威智、牛騰逸就威芯公司贖回名單等有 疑問時,負責轉達周瑞慶之相關指示,以及出席參與AT C等部門聯席會議、ATC會議決議之作成。
   ⒉林玲為行政秘書,亦負責每週1至3次至高雄看守所與周 瑞慶會客,接收周瑞慶指示並回報威芯公司營運事項及 包含贖回名單之確認,協助參與投資說明會、依周瑞慶 指示審核威芯公司會計製作之流水帳、總帳,覆核支出



與單據是否相符,以及出席參與ATC等部門聯席會議、A TC會議決議之作成。
   ⒊王依琪為會計人員,負責核對及確認投資人之投資款項 是否確實繳交,再由區塊鍊部門將ATC幣打入投資人指 定之錢包內。暨製作威芯公司收入及支出等相關帳目。 以及使用威芯公司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威芯元大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下稱威芯一銀帳戶)及由威芯公司使用之游晶鈴之永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游晶鈴永豐帳戶)等 帳戶支付威芯公司員工薪資、威芯高雄辦公室租金等固 定費用,暨在網路銀行編輯及匯出贖回款項等事項。   ⒋郭子嫣為區塊鍊部門主任兼客服,負責威芯公司及相關 臉書網頁經營及回答投資人關於ATC幣相關問題,於會 計人員確認投資款項入帳後,由郭子嫣將相應數額之AT C幣打入投資人指定之電子錢包,協助投資說明會進行 ,並於確認威芯公司贖回款項已支付後,負責扣回投資 人相應數額之ATC幣,並出席參與ATC等部門聯席會議、 ATC會議決議之作成。 
   而分別以前揭方式幫助威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幫助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 ㈡游晶鈴可預見借用名義(人頭)負責人成立公司、擔任公 司負責人、總經理等職務,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並可 按月領取30,000元之報酬,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 犯罪,亦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 縱若提供其個人名義被利用作為遂行違法使用,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意,以每月30,000元之 代價,事先概括應允擔任威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威芯高 雄分公司之總經理之職務,並提供其所有相關證件辦理上 開登記程序,以前揭方式幫助威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四、嗣經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執行搜索 ,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報告偵查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周瑞慶、被告牛騰逸、被告威智 、被告駱玉珊、被告林玲、被告王依琪、被告郭子嫣、被告 游晶鈴及被告威芯公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 ,均經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四 第402頁),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各該言詞及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
乙、實體部分:
一、被告周瑞慶、被告威智、被告駱玉珊、被告王依琪、被告 郭子嫣、被告游晶鈴及被告威芯公司部分:
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瑞慶、被告威智、被告駱玉 珊、被告王依琪、被告郭子嫣、被告游晶鈴及被告威芯公 司均坦承不諱(本院卷四第399至400頁、第508頁、第516 至517頁、第519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可資佐證, 首堪以認定。
  ㈡關於事實欄被告周瑞慶等人假造ATC幣在「ProEX」價格不 斷攀升、亞洲富豪娛樂城儲值量高,威芯公司經營業績良 好暨ATC幣有足額債權及不動產擔保,並同時透過威芯公 司官網、臉書粉絲頁宣傳等施用詐術部分:
   ⒈查ATC幣在「ProEX」價格可透過人為調控,被告周瑞慶 指示不知情之吳榮恩在「ProEX」以掛單方式使ATC幣價 格節節高升,製造ATC幣價格高漲未來可期之假象乙情 ,業據吳榮恩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吳榮恩負 責找「ProEX」,ATC幣在「ProEX」上架只需要準備送 審資料及手續費,不需要擔保金,威芯公司在「ProEX 」的管理帳號是由吳榮恩管理,被告周瑞慶吳榮恩在 「ProEX」掛ATC幣的買賣,因為「ProEX」的價格是賣 單價,就算沒有交易完成,也會顯示掛賣的價格,被告 周瑞慶指示吳榮恩將ATC幣由一開始1枚30元,陸續調高 到41、42元,也是以在「ProEX」上掛賣單之方式為之 等語(偵二卷第399至400頁、本院卷三第234至235頁、 第241至243頁),核與被告周瑞慶手寫之111年4月1日 開會文件內所載:「(ProEX的事)Ackal(即吳榮恩) 最近弄個幾十筆交易,對ProEX交代一下,較好看」、



「(交易所的交易量【ProEX】㈡流程)⒈第一波:ATC=2 8元,預計4月中完銷。⒉第二波:ATC=40元,公司就賣4 0元,預計4月20日開始…」、「②4月15日第一波完銷後 ,至4月20日第二波銷售前,Ackal先過去掛20筆把價格 弄到約40元」(偵五卷第134至136頁)內容相符,周瑞 慶亦於113年7月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ATC幣的 價格是可以操作的,是否如此?)這個設計的機制當然 跟股票一樣是可以操作的。」、「(問:所以你們當時 確實是要把ATC幣的價格一路做高,是否如此?)是, 因為是公司的貨幣,我們當然是有心要把它弄高。」、 「(問:你們是否會跟投資人說,其實ATC幣的價格原 本28元會漲到40元,都是你們在背後操作的?你們會跟 人家講這種事嗎?)不會講這種事…(後略)」等語( 本院卷四第164至165頁)。足見被告周瑞慶確實透過指 示不知情之吳榮恩在「ProEX」做高ATC幣價格之方式, 營造ATC幣漲勢可期之氛圍假象。
   ⒉又斯時ATC幣實際上銷售狀況不佳,亞洲富豪娛樂城之儲 值量慘澹,威芯公司現金水位吃緊等情,業據牛騰逸於 112年3月17日調詢及檢察官訊問時陳稱:亞洲富豪娛樂 城儲值部分每月都不超過10,000元,111年8月威芯公司 經營狀況不好,薪水發不出來,聽說沒有錢可以辦任何 活動、行銷(偵一卷第7頁、第38頁)等語;被告王依 琪亦於112年3月18日偵訊時陳稱:威芯公司主要收入為 ATC幣,日收低的時候幾萬元,高的時候可以到50、60 萬元,但不是每天都有,另外「亞洲富豪娛樂城」也是 威芯公司收入項目,但金額不大,幾百或幾千而已(偵 一卷第154頁)等語甚明。乃被告威智竟於說明會時 向投資人誇大詐稱:「(亞洲富豪娛樂城)現在每個月 儲值量在2、3,000萬元」、「我們現在有娛樂城給大家 看對不對,這是公司的金雞母,一年最少我們賺3億,3 億,不是300塊喔」(偵二卷第269頁、偵三卷第52頁、 第58頁、第75頁)等語,營造威芯公司經營狀況良好, 亞洲富豪娛樂城儲值金額甚高等假象,藉以吸引詐得投 資人投資。此觀附件一編號62之投資人徐陵陽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問:如果你知道威芯公司的整個營 業狀況,不論是亞洲富豪娛樂城或是ATC幣的銷售都很 慘澹的情況下,你當初還會去購買ATC幣嗎?)如果我 知道的話我就不會買了。」(本院卷三第276頁)等語 ;及附件一編號51投資人陳姵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假設你知道威芯公司當時營運狀況不好的話



,妳敢投資嗎?)不敢,因為剛開始的時候也成立不久 。」(本院卷三第256頁)等語益明。
   ⒊被告周瑞慶雖指示被告威智及牛騰逸(詳後述)對外 宣稱ATC幣有足額債權及不動產擔保,且曾寄交本票1本 由林玲轉交駱玉珊鎖進會計室保險箱內。惟由被告周瑞 慶手寫之7月7日開會文件內雖敘及有債權(本票和借據 )約7,000萬元,可以作為擔保使用,也有不動產約4億 元,惟進一步載明「債權、資產變現也需要時間」,「 這些債短期內不能去要,但如利用得好,絕對有利ATC 運作」(偵三卷第393至396頁)等語,可見被告周瑞慶 亦自知(自承)此部分本票債權實際上「短期內不能去 要」遑論進而立即變現。又被告周瑞慶自始至終均未向 本院提出所稱「本票債權」及「不動產」相關資料為佐 ,本院既然無從檢視認定,則該等債權、不動產是否真 實存在?是否與前於億圓富集團吸金案使用之本票及不 動產(業於前案經扣押)相同?是否仍具有價值且得為 被告周瑞慶掌控並順利變現?均存有疑問,遑論進而認 定ATC幣確實具有足額擔保。
   ⒊綜上,足見被告周瑞慶、被告威智(牛騰逸部分則詳 後述)罔顧威芯公司ATC幣銷售業績不佳及「亞洲富豪 娛樂城」儲值金額慘澹之實情,及被告周瑞慶實際上未 能提出具體債權及不動產作為擔保,竟由被告周瑞慶透 過不知情之吳榮恩在「ProEX」掛單方式使ATC幣價格節 節高升,暨被告威智在ATC幣說明會上負責主講,向 投資人詐稱威芯公司經營之「亞洲富豪娛樂城」每月儲 值量高達2、3,000萬元,獲利良好,並對外宣稱威芯公 司發行之ATC幣有足額之資產和債權作為擔保,營造亞 洲富豪娛樂城營收良好、ATC幣漲勢可期之氛圍,且ATC 幣有足額擔保等假象,並由被告周瑞慶指示在威芯公司 官網及「亞洲富豪娛樂城」、「ATC區塊鏈數位時代」 等臉書公開社團粉絲頁宣傳上情,同時藉由前述網際網 路宣傳之方式以招募不特定投資人加入,是被告周瑞慶 、被告威智及牛騰逸(詳下述)前揭所為,當屬三人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無訛。  ㈢關於事實欄ATC幣各投資方案巧立名目收受存款及給付顯 不相當之利息及報酬之說明:
   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 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凡非依銀行法第2條規定 ,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此之「



非銀行」。又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銀行法第29條之1復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 立法旨趣為:「…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 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 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為保障社會投資 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 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後者 在性質上,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 ,即足當之。由此可知,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的 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 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而投入金錢,並受到法所不 允許之投資風險;該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 為人另立名目規避同法第29條「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 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
   ⒉查被告周瑞慶111年7月7日開會文件提及:「講白的,就 是『白皮書』上的約定和『可說服投資人的話術』」、「Ea son(即牛騰逸)馬上在『白皮書』上增加協議條款」、 「為了維持ATC的穩定及確保每枚ATC的價格,每售出1 枚ATC,公司會提供足額的債權或資產做擔保,且每枚A TC可在公司旗下事業『亞洲富豪娛樂城』中用來支付APP 儲值金幣費用」、「以後每場『說明會』都可給所有投資 人看,讓他們知道『白皮書』上寫的是事實,而且每枚AT C百分百債權擔保」、「因ATC有十足的債權資產擔保, 故當ATC因任何不確定因素,持續下跌時,公司會變賣 資產、債權,把資金投入市場,贖回ATC,然後銷毀, 讓所有投資人都可快速換回法幣」(偵三卷第394至396 頁),即明確提及「百分百債權『擔保』」、「持續下跌 時公司會變賣資產贖回ATC」之「保本」、「贖回」甚 明!而經被告周瑞慶指示牛騰逸所增補之ATC幣白皮書 亦開宗明義在一開始「ATC穩定幣系統(WXC)概述」 即提及「『亞洲富豪娛樂平臺』(AREP)提供足額擔保AT C系統(WXC),WXC系統讓用戶由公開市場取得ATC時, 由ARPE提供足額的資產或債權作為擔保」、「ATC穩定 幣是一種擔保品支持的加密貨幣…具備足額擔保的獨特 性」、「WXC是建構在乙太坊區塊鍊上的一個智能合約



平臺,它透過足額資產擔保憑證進行、穩定價格機制和 交易平臺E-regal來支持和穩定ATC的價值」、「WXC管 理團對利用自身龐大的實體資產在進行足額之『資產』或 『債權擔保』,以利維持ATC之穩定」,並在「資產擔保 智能合約」強調「任何擁有ATC的人,威芯科技獨特性 的智能合約(稱為資產擔保智能合約)在上進行同等值 資產擔保」、「ATC穩定幣有一定的價格標準」、「ATC 為足額擔保之貨幣,倘若現值每枚價值為NTD40元,即 代表威芯需提供相等值的『債權』或『資產』進行擔保,藉 此機制下,不論市場交易價位為何,ATC仍能保持相等 價值」,並在「價格穩定機制」再度強調「市場流通 每枚ATC,皆完整提供足額之『債權』或『資產』進行擔保 作業,相關的擔保憑證(債權抵押、不動產權狀)託管 於具公信力之審計單位…ATC穩定幣持有者,皆有權檢視 『擔保憑證』之真實性」,繼而在「外部參與者」提及 「若ATC基礎設施遭受罕見而嚴重的突發性惡意攻擊, 或因各類型無法預見之因素,而導致WXC系統潰提,價 格崩落至無法挽救的地步,就會激活『緊急關停機制』, 當進入緊急關停機制後,即需開始啟動拍賣擔保之資產 或債權,所獲資金用於贖回市場中ATC幣…」,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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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