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育凱
具 保 人 邱富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4
38、23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富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育凱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邱富達繳納現金後 ,已將其釋放,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暫收臨時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 在卷可稽。然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000 年0月0日下午 2時22分到庭行準備程序,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被告 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亦 未有所獲,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上開準備 程序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3年8月26日 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373714300號函及檢附之員警拘提結 果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3年8月29日高市警 六分偵字第11370911500號函、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 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