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林壬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
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