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蘇志明
蘇衍蒖
再審被告 張榮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
字第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4萬350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
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