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全字,113年度,9號
KSHV,113,全,9,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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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嘉英


相 對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19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 押裁定,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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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