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97號上 訴 人 楊玉珊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律師被 上訴人 張敬崴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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