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謝秉凱(原名謝明憲)
謝明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秋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5萬8,289元(計算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6萬0,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
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m2) 上訴利益(新台幣) (起訴時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50.11 947萬9,247元 (計算式:1萬9,954×950.11×1/2)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99.23 470萬0,999元 (計算式:1萬8,833×499.23×1/2)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83.47 457萬5,560元 (計算式:1萬8,928×483.47×1/2)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38.02 1,280萬2,844元 (計算式:1萬9,137×1,338.02×1/2)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59.50 1,559萬7,677元 (計算式:2萬1,374×1,459.50×1/2) 6.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21.29 865萬1,880元 (計算式:2萬1,069×821.29×1/2)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92 18萬6,120元 (計算式:2萬2,000×16.92×1/2)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86 26萬3,962元 (計算式:1萬7,680×29.86×1/2) 合計:5,625萬8,289元 ◎參考資料: 土地登記謄本(見原審卷一第138-1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