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332號
KSHM,113,金上訴,332,202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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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頤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撤銷改判及緩刑宣告之理由」,應更正為「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顯係贅 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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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