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6號
HLHM,113,聲,12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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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被 告 林茂江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本院113年度選上訴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頌律師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轉拷利用。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 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 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 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選上訴字第5號被告林茂江違反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訴訟防 禦權,聲請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光碟,於法並無不合。爰裁 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監視器錄影 光碟;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附表:
一、被告111年11月27日及111年11月2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羈押 庭訊問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




二、被告111年11月29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之錄音、 錄影光碟
三、邱鏡光邱泰聖王怡真、賴來能111年11月25日花蓮縣警 察局吉安分局調查筆錄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之錄 音、錄影光碟
四、潘湯隆111年11月25日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調查筆錄及111 年11月25日、111年12月21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 之錄音、錄影光碟
五、葉智鵬111年11月28日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調查筆錄及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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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