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0號
HLHM,113,聲,120,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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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郁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6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㈠、王郁青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  6號傷害案件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㈡、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並禁止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
㈠、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  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
㈡、又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  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被訴傷害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6號案  件審理,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6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  之,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之情形,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  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㈡、聲請人應遵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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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