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郭修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淑雰、施秉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對本院111年度金上字第7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
度金字第1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77萬7,370元(計算式:925萬4,870元+452
萬2,500元=1,377萬7,3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萬9,896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