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聲字,113年度,6號
TNHV,113,勞聲,6,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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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瑛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麗珍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上
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9號損
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6日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
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9號損害賠償
事件(下稱本案)之上訴人,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行
準備程序,聲請人於當日向法院係表示不追加29萬元精神慰
撫金之請求,並非不追加精神賠償。法官當日要聲請人於筆
錄簽名係撤銷399萬元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但聲請人認知是
法官會再為370萬元之補費裁定,但聲請人一直沒有收到法
院補費裁定,法院顯有誤會。於113年9月19日本案審理期日
時,上訴人得庭上允許追加精神慰撫金390萬元並允諾於期
限內繳費,希望此誤會不會成為答辯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
請本院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
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本案
卷宗屬實;復據聲請人敘明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於113
年8月6日行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係為就該次期日
聲請人就精神慰撫金追加與否之陳述為確認,可認其聲請係
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其聲請交付關於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部分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費用,且此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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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