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聲字,113年度,5號
TNHV,113,勞聲,5,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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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顏信緯
相 對 人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3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不服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
,已提起附帶上訴,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
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且鑑於民事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
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
,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
庸再審酌,以簡省法院之調查程序,並強化法院訴訟救助之
功能(法律扶助法第63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
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向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而准予
全部扶助等情,有卷附准予扶助證明書可參(本院卷第7頁
),且聲請人提起本件附帶上訴,依其所執之上訴理由,尚
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
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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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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