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236號
TNHV,113,上易,236,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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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附帶被上訴劉馨茹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莊碧惠
訴訟代理人 曾浩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
12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
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
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
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類
異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調查較
為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故應認其性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
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99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
同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裁定亦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
項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係專屬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2條
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固得任向其中一
法院起訴。惟於原告就不同之訴訟標的,對於同一被告提起
預備之訴合併,或為其他訴之競合(諸如單純、選擇合併之
訴之合併等),而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他訴訟標的
則非專屬管轄時,民事訴訟法就此雖未定有規範,但尋繹該
法第1條至第31條之3及第248條前段規範意旨,此類訴訟事
件,應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始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
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
第67號裁定意旨參照)。學者亦主張,若數請求間有牽連有
競合等關係,若將已合併起訴之請求之一部,移送由不同法
院審判,恐生裁判矛盾或有害訴訟經濟,受訴法院應將全部
事件均移送由專屬法院管轄(呂太郎,民事訴訟法,第402
頁、第2022年4月版)。復按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
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
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2項所明
定。又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45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上訴人執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以上訴人為
相對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本票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該院於112年4月22日以112年度司票字
第3274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本票裁定)。被上訴人執系爭
本票裁定以上訴人為債務人,向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
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7
981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上訴人於
112年6月8日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向原審起訴請求確認系爭
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本票及其依加盟
契約交付之加盟金、器材費共新臺幣(下同)65萬元返還上
訴人等語;嗣後追加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稱撤銷執行程序之請
求),經原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就系爭本票於超
過32萬5,000元本息之票據債權不存在,駁回上訴人其餘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均不服原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及
附帶上訴。上開事實,有起訴狀、本票裁定、辯論意旨及爭
點整理狀、原審判決可按,堪以認定。
 ㈡上訴人聲明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之請求,係強制執行法第14條
第1項前段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上引實務見解,乃專屬於
執行法院即高雄地院管轄。上訴人合併提起之確認系爭本票
債權不存在及返還加盟金、器材費65萬元,與撤銷執行程序
之請求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即均係因加盟契約所生
,三者間有牽連關係,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原審
疏未注意,未將本件訴訟全部移送高雄地院審理,而逕為實
體判決,自有未合。上訴論旨請求本院廢棄原判決,並移送
至專屬管轄法院合併審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不經言
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移送高雄地院審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
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11年5月29日 65萬元 未記載 111年9月15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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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