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847號
TNHM,113,聲保,847,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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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秋桂



上列受刑人因刑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秋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相關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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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