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交付卷證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69號
TNHM,113,聲,869,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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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魏子涵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113年度毒抗字第456號),聲請付
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子涵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之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
估標準紀錄表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9年1月8日
修正公布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增訂:「第33條之規定,於
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其立法理由略以:聲請再審無
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
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原法並未
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
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
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
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明定判決確定後,為聲請再
審,得準用同法第33條之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
1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
,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後,得聲請法院重新審理
三、查:本案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抗告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抗字第45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茲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交
付卷附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之影本,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於聲請人繳交相費用後,依規定交付。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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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