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66號
TNHM,113,聲,866,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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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清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案件民國113年3月27日、113年4月24日準備程序及113年8月8日
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清田(下稱聲請人)為再次
確認其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案件民國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24日、113年7月24日、113年8月8日開庭所為之
陳述,並核對本院判決是恰當合理,即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
之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案件11
3年3月27日、113年4月24日、113年7月24日、113年8月8日
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
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2項、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
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誹謗案件,於113年3月27
日、113年4月24日進行準備程序;於113年8月8日進行審判
程序,而本件聲請人為當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
字第129號案件113年3月27日、113年4月24日準備程序及113
年8月8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
且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2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爰准予依相關
規定繳納費用後交付其使用,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
利用。
四、至聲請意旨聲請交付113年7月24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案件並無聲請意旨所稱之11
3年7月24日開庭期日,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非有憑,而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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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