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66號
TNHM,113,聲,866,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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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清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129號案件民國113年3月27日、113年4月24日、113年8
月8日庭訊法庭錄音光碟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法院辦理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法院對於
交付法庭錄音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之聲請狀僅陳稱:依法聲請調閱本院113年度上易
字第129號妨害名譽案件四次開庭錄音檔,開庭日期:民國1
13年3月27日、113年4月24日、113年7月24日、113年8月8日
,共四次等語,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誹謗案件,係
於113年3月27日、113年4月24日進行準備程序;於113年8月
8日進行審判程序,而無聲請意旨所稱之113年7月24日開庭
期日,且聲請意旨亦未敘明聲請交付本院前揭各次庭訊法庭
錄音光碟之理由為何,而依上開說明,此項聲請尚非不可補
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本
院前揭各次庭訊法庭錄音光碟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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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