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岷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字第213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6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5
號、112年度偵字第21949號、112年度偵字第22647號、112年度
偵字第22823號、112年度偵字第23178號、112年度偵字第27252
號、112年度偵字第291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3、5所處罪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含拘役刑
及有期徒刑)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葉岷儒被訴如附表編號3、5所示詐欺取財罪,均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岷儒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原判決附表編號3、5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該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編號3、5所示
被害人甲○○,致其等陷於錯誤,或使葉岷儒得財產上不法利
益,或使被害人為財產交付。嗣因原判決附表編號3、5所示
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均涉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對原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告訴人甲○○及編號5所示
告訴人乙○○為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2年9月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0339、16201、1773
0 號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0月3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經該院以112年訴字第926號、113年度易字第724號判決判
處罪刑,但因檢察官上訴,尚未確定,有前述起訴書、判決
書及檢察官上訴書在卷可查。然該署檢察官於被告前述犯行
起訴繫屬法院後,又於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264
7、23178號就被告同一犯行,重複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於
113年1月26日繫屬原審法院,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
所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情
形,本應依該規定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察,重複審理,對
被告判處罪刑而為實體判決,其法則適用既有違誤,檢察官
執此為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有重複審理之不當,應
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該部分予以撤銷,另諭知公訴不受理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另原判決上述所處罪刑部分既經撤
銷,則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0
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