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許峻瑋
相 對 人 常榮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41號),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
(113年度裁全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抗字第141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予以准 許,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法院裁 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有系爭假扣押裁定(本院 卷第15至18頁)為證,又經詢系爭假扣押裁定相對人之代理 人何星磊律師,其助理陳明相對人尚未就系爭假扣押裁定所 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 表(本院卷第37頁)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限期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