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55號
TCHV,113,聲,155,202409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張華莉等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需民國113年8月22日準 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更正筆錄內容,為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為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且其聲請亦未逾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 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