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3年度,193號
TCHV,113,抗,193,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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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93號
抗 告 人 王咏秋
代 理 人 巫有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繼仁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裁全字第12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兩造均為彰化縣○○鎮○○里○○街「○○ ○○社區」(下稱○○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社區於民國11 1年12月24日經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費自112 年1月1日起為每坪每月新臺幣(下同)60元,店面每坪為每 月40元,並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社區管 理員值勤採半哨12小時之管理服務,每月服務費為6萬元( 下稱系爭區權會議決議)。相對人均為管委會之委員,分別 於113年2月及3月管委會會議決議「1.由主委與物業進行合 約擬定,管理員支出費用為每月5萬元。2.公所垃圾車清運 時間維持不變,但週日晚上無管理員需自行推出子母車,經 各委員協商後採輪流推出確保不影響住戶權益。」,「以週 一至週日每日9小時班哨方式與物管協商價格後簽約並於113 年4月1日起實施。」(下合稱系爭2次決議),將○○社區管 理員執勤時間從每日12小時縮短為每日9小時,不僅影響消 防及住居安全,且違反系爭區權會議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37條規定,系爭2次決議應屬無效。又抗告人請求之對 象為相對人,則以相對人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對造,自 屬適格之當事人。另若縮短○○社區管理員值勤時間為9小時 ,將會損及抗告人及其他住戶之生命、財產安全,而有重大 損害及急迫之危險,本件確有禁止相對人依系爭2次決議與 物業公司簽立契約之必要。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禁止相對 人依系爭2次決議與物業公司簽立契約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管委會成立後管理費用需由全體住戶共同 負擔,相對人與住戶協調社區管理員執勤時間,並提出週一 至週五每日9小時(即8時至17時)、全年無休、每月5萬8,0 00元之方案(下稱系爭方案),經全體住戶投票,系爭方案 獲得多數住戶支持。且相對人施昱存(即管委會主任委員) 已依系爭2次決議內容,代表管委會與第三人坤霖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坤霖公司)簽訂委託管理維護合約



(下稱系爭合約),契約期間自113年4月1日至114年3月31 日止,若中途解約,恐有違約賠償之損失;另○○社區管理員 值勤時間由12小時縮短為9小時,並無造成住戶重大損害或 急迫危險之情形。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由管委 會執行,抗告人將來提起本案訴訟應以管委會為當事人,其 於本件以相對人為對造,應屬當事人不適格等語。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者為限。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第538條之4準用同 法第5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倘爭執之法律關係並非本 案訴訟所得確定,即無從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且法院酌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亦應以屬於本案請求之範圍,或為 本案請求實現所必要且適當之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台 抗字第123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抗告人主張本件將來之本案訴訟為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下 稱系爭本案)等語(見本院卷一173頁),故其於系爭本案 訴訟應以管委會為當事人,判決效力始及於該管委會,則抗 告人於本件請求禁止相對人依系爭2次決議與物業管理公司 簽訂契約,而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尚非應以管委會為對 造之系爭本案訴訟所得確定,故抗告人於本件請求非屬系爭 本案請求之範圍,即無從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況以管委 會名義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之管理契約,效力始及於○○社 區住戶,抗告人請求禁止相對人個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契 約,既無法防止抗告人所主張之危害,自無從依抗告人之聲 請酌定定暫時狀態之方法,益見其聲請並無理由。五、綜上,抗告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於法無據,不應 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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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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