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原上字,113年度,6號
TCHV,113,原上,6,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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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方連科 住○○縣○○鄉○○村○○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上訴人 方連登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律師
詹仕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1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本訴訴訟標的價額及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499萬2900元。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8萬58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0元,及補繳第二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7萬4101元,逾期未補繳第二審反訴裁判費,即駁回反訴之上訴。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0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又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 ,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 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 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 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經法院准 予訴訟救助後,如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新訴,因所變更或追加 之新訴非原來訴訟,且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尚有待法院審認, 該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3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所有(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卷第11頁)。其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99萬2900元(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萬0500元,因原法院曾以107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 上訴人訴訟救助(同上卷第65頁),故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
 ㈡原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下稱13號判決)上訴人 勝訴,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 0元(本院110年度原上字第3號卷第117頁)。該13號判決嗣 經本院110年度原上字第3號判決以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 廢棄,並發回原法院。惟因上訴人已持13號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向地政事務所辦妥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情事變更 ,乃變更起訴聲明求為:確認系爭土地所有權為上訴人所有 (下稱本訴,詳原法院更審卷一第73頁),被上訴人則提起 反訴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核上訴人提 起之本訴為確認之訴,其主張之權利即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而被上訴人提起之反訴為給付之訴,其主張之權利則為基 於系爭土地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且兩者權利主體不同 ,自非相同訴訟標的,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又上開變更之本 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按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 定,各為499萬2900元(詳系爭土地歷年公告土地現值查詢 結果),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且變更後之本訴 非此前原法院准許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所及,上訴人自應就 本訴部分繳納裁判費。另被上訴人亦未就所提起之反訴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故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分別就本訴及反訴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各5萬0500元。
 ㈢嗣原審以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上訴人本訴及反訴均 敗訴,上訴人不服,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共計998萬580 0元,惟就本訴不服之部分為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16條第1項後段,免徵裁判費,是僅應就反訴部 分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4101元。至於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 助,然已經本院另以113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附表:(依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製作,詳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卷 第21、25、29、33、37頁)
編號 土地坐落/○○縣○○鄉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台幣) 權利範圍 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1 ○○段000地號 0000 000元 全部 45萬0900元 2 ○○段000地號 00000 000元 全部 190萬8450元 3 ○○段000-0地號 000 000元 全部 1萬9050元 4 ○○○段000-0地號 0000 000元 2分之1 58萬1925元 5 ○○○段000-0地號 00000 000元 2分之1 203萬2575元 合計 499萬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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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