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373號
TCHV,113,上易,37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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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陳劭
上列聲請人對於李書豪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上訴人李書豪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 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 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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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