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389號
TCHV,112,上,389,202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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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89號
附帶上訴溫玉慧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

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律師
附 帶
被 上 訴人 魏妤如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附 帶
被 上 訴人 魏鍵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6月1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號提起附帶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附帶上訴係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而提起之上訴,為上訴之另一形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其應具備之合法要件,與上訴無殊。被上訴人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62條第2項之規定,雖亦得提起附帶上訴,惟被上訴人如已捨棄附帶上訴權或撤回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權既已喪失,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駁回其請求附帶被上訴人自民國111年12月起至完成點交月份止,按月負擔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萬4000元,及至清償月份止按年息5%加計遲延利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後,於同年11月1日撤回附帶上訴(見本院卷一第161頁),依前開說明,其附帶上訴權既已喪失,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上訴。詎被上訴人復於113年7月18日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卷二第55頁),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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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