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金錢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337號
TCHV,101,上易,337,2024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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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37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張崇浴


相對人即
上訴人 張陳秀如
張淑娃
張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張人志律師
相對人即
視同上訴張崇藩
張崇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
2月18日所為101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兩造被繼承人「張汝恆」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汝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兩造被繼承人「張汝恒 」姓名誤載為「張汝恆」,業已提出手抄戶籍謄本及除戶戶 籍謄本為證。查本院上開判決有聲請人所指誤載姓名之顯然 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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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