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934號
TCHM,113,金上訴,934,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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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奇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95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028、2902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呂奇霖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呂奇霖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及上訴意旨: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 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為同法第366條所明定。是若當事 人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 、罪名部分,自非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1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呂奇霖(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於民國113年8月6日繫屬本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白 表示僅對於原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他的上訴理由略為 :原審量刑過重我有與被害人和解,我也有自白,當初也有 協助警方指認上手等語(見本院卷第12至15、106頁)。則 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未據上訴,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 原審判決量刑部分,不及於其他。  
貳、本院的判斷: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自同年月16日施行,該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增加減刑之要件。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 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則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 、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 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復將原第14條規定移列第19條,修正前第14條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 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第19條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另 將第16條第2項規定移列第23條第3項,修正為:「犯前四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 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綜合比較113年7月31日修正 前後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及處罰,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 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此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被告雖僅就原判決之量刑上訴,然因被告所為洗錢犯行,依 想像競合犯規定應以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而 依照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被告洗錢犯行於洗錢防制法修正 前後均該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罪名亦無不同,本院科刑所 憑法條,自應逕予適用對被告較為有利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法定刑。另洗錢防制法112年6月1 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均增加減刑之要件,對被告並非 有利,此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因被 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是屬於想像競合犯中的輕罪,而法院決定 處斷刑時,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本 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 明。
 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令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 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被告並未因本案而 有任何獲利,已經被告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19頁), 而依本案全部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所得,自 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二、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原審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為想 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其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業經公布施 行,被告犯行的不法內涵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之法定刑予以評價,且原審未及適用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的刑度,容有未合。 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宣告刑部分撤銷改判。  
 ㈡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考量下列各 項事由:⑴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態樣繁多,且 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而告訴人黃 如銨遭受詐取高達新臺幣(下同)11,057,226元損害,被告 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負責提領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提領金 額」欄所示贓款共計330萬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被告的 行為造成的損害非輕。⑵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 行,曾與告訴人黃如銨成立調解,同意給付18,000元,迄11 3年4月1日尚有3,000元未賠償,有原審調解程序筆錄、電話 紀錄表及被告提出的匯款明細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11 頁、卷二第261至262頁、本院卷第99至102頁)。⑶如前述因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後輕罪之減輕事由。⑷被告的素 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依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錄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款帳戶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如銨) 110年8月2日14時49分05秒 15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戶名:楊繪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潘妍霓) ①110年8月2日15時40分06秒 ②110年8月2日15時41分25秒 ③110年8月2日15時42分37秒 臺中市○區○○街000號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翁崧溢) ①110年8月2日15時55分33秒 ②110年8月2日15時56分58秒 ③110年8月2日15時59分32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①110年8月2日16時08分53秒 ②110年8月2日16時10分08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①110年8月3日15時50分46秒 ②110年8月3日15時52分19秒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①110年8月3日15時59分01秒 ②110年8月3日16時0分12秒 ③110年8月3日16時1分22秒 臺中市○區○○○道○段 000號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秀錦) 110年8月4日11時37分32秒 10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繪理)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翁崧溢) ①110年8月5日0時7分9秒 ②110年8月5日0時8分20秒 ③110年8月5日0時9分57秒 ④110年8月5日0時11分10秒 ⑤110年8月5日0時12分44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⑤10萬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洪秀錦) 110年8月10日16時17分57秒 51萬741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潘妍霓) ①110年8月10日17時9分30秒 ②110年8月10日17時10分40秒 ③110年8月10日17時11分37秒 ④110年8月10日17時13分01秒 ⑤110年8月10日17時14分9秒 ⑥110年8月10日17時15分17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 ①10萬元 ②1萬元 ③9萬元 ④10萬元 ⑤10萬元 ⑥10萬元 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翁崧溢) ①110年8月10日18時5分36秒 ②110年8月10日18時6分55秒 ③110年8月10日18時8分08秒 ④110年8月10日18時9分21秒 ⑤110年8月10日18時10分59秒 臺中市○○區○○路○段00號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⑤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潘妍霓) ①110年8月10日17時9分30秒 ②110年8月10日17時10分40秒 ③110年8月10日17時11分37秒 ④110年8月10日17時13分01秒 ⑤110年8月10日17時14分09秒 ⑥110年8月10日17時15分17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 ①10萬元 ②1萬元 ③9萬元 ④10萬元 ⑤10萬元 ⑥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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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