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25號
TCHM,113,聲保,625,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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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明益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明益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 年9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112年9月20日以112年度聲 保字第19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 加重詐欺等案件,嗣經貴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83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 ,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期變更為3年6月,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 ,仍符合假釋要件,有該署113年9月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 01788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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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