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21號
TCHM,113,聲保,621,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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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鴻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鴻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鴻濱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1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於是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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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