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炳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炳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炳煌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30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