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96號
TCHM,113,聲保,596,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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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金娜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60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0日」),認聲請為正當,至於受刑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或其他相關規定強制出境,核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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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