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20號
TCHM,113,聲,1220,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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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震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震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震州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3年9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震州因詐欺等數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 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 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13年9月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 )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 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經 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 人回覆表示:「本人已深刻反省,請求從輕量刑,讓本人有 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已與被害人和解,犯罪所得已依 法繳清,家中有母親、胞兄領有殘障手冊,祖母年事已高需 家人照顧,請求從輕定刑使本人早日返家」等語,有陳述意 見調查表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第107頁),另斟酌 受刑人:❶受指示負責派送毒品咖啡包而為警查獲、❷共同傷 害與其他共犯有糾紛之包姓被害人(先限制被害人之行動自 由再毆打之)、❸收受自國外寄至國內含有毒品愷他命之包 裹、❹參與犯罪組織並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等案件情節, 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如附表所示確定判 決犯罪事實欄所載)、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 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進而為整體非難之 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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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