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雋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柯雋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雋哲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 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 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 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 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 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 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 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 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 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 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 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 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 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
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 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 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柯雋哲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未遂等罪,各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曾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就附表編 號1判處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2為無罪判決,檢察官僅就 附表編號2提起上訴(附表編號1因未據上訴而確定),經本 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 月確定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 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 見機會,其於113年9月13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 ,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 153-15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 同一電信詐騙機房犯罪組織,擔任第一線話務人員之角色( 均未遂),犯罪時間密接(均於109年10月中旬某日至21日 間所犯),犯罪手段、態樣相同、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較高,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 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 、25點);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柯雋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本欄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中旬某日至同年月21日 109年10月中旬某日至同年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62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2年5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3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