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敏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敏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敏翔(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 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4日 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 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 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 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 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 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 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 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 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
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等數罪,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 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 聲請書在卷可憑,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前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即表示日後對法院定 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 頁);而本院於裁定前,復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惟迄 至本院裁定時並未見受刑人回覆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9月 2日113中分慧刑恭113聲1159字第8415號函、送達證書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47至53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 態樣、侵害法益均不同、2罪時間間隔、2罪依其犯罪情節所 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 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賴敏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1至22日 110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9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3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2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