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佑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佑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佑誠(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 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 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 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復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 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 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形式上縱有部分( 如附表編號1部分)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 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完畢之刑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 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 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附表:受刑人洪佑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2.01.12 111.12.2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0號 判 決 日 期 112.05.02 113.06.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29 113.07.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6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34號(未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