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06號
TCHM,113,聲,1106,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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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陳尚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執緝字第1063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引用聲明異議狀之記載(如附件)。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不當」,乃指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 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行為,並非 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 效力,刑事執行目的在依據國家權力實現刑事裁判內容,職 司執行之檢察官須本於確定裁判,遵旨執行,至於確定裁判 是否違法、不當,僅得另循刑事訴訟針對確定裁判所設之糾 正途徑,加以確認、尋求救濟,非執行檢察官所能置喙,自 不得執以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 字第372號裁定要旨)。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尚瑋(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1次)、1年9月(4次)、1年10月(1次)、 1年8月(1274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 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案經移送執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執緝字第1063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 等情,有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上開判決既已確定(下稱原確 定判決),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原確定判決內容,據以核 發執行指揮書,對聲明異議人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係屬檢 察官執行指揮職權之合法行使,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 「執行方法不當」可言。聲明異議意旨主張:原確定判決以 聲明異議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000年0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聲明異議人本案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與上述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罪質顯不相 當,行為之態樣、犯罪方式、手段均不相同,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記載為累犯,導致聲明異議人在監服刑累進處遇之分數 和呈報假釋之時間受到嚴重影響,執行指揮有所不當等語, 經核係就原確定判決關於累犯之認定有所爭執,並非具體指 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 何不當之處,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  ,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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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