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438號
TCHM,113,上訴,438,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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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秋烱


義務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興



義務辯護呂仲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
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29、1390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徐秋烱、張文興部分撤銷。
文興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3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31、133至177、179、185、191、193所示之物,沒收之。徐秋烱無罪。
犯罪事實
一、廖章盛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1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與張文興江庭愷(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共同基於製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9月中旬前 某時起,開始共謀找尋適當地點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販賣牟 利,並推由張文興訂立各項製毒計劃,並出面向其友人徐慶 賢(量刑上訴,本院另行判決)借用其平日使用之彰化縣○○ 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建物(下稱本案建物)充當製造毒品 工廠,由具有製毒知識之廖章盛(量刑上訴,本院另行判決 )擔任製毒師父,江庭愷則在製造毒品工廠聽從張文興、廖 章盛等人指示購買各種製毒化學原料器具及其他打雜工作。 後張文興廖章盛江庭愷遂開始於上開建物內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而張文興為求金援遂透過徐慶賢介紹認識徐秋烱, 並先後向不知情之徐秋烱(詳見無罪部分理由)借得新臺幣 (下同)27萬元、30萬元充當購買製作毒品原料費用,後於 000年0月00日下午,徐慶賢與張文興等人一同前去本案建物



參觀後,徐慶賢已知悉張文興廖章盛江庭愷等3人係利 用本案建物充當製造毒品工廠,竟仍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繼續提供本案建物予張文興等3人作為製造第二 級毒品之場所。張文興取得上開借得之資金後,遂用以購買 大量之先驅原料及相關器材化學原料,交由廖章盛在上開建 物內,採取「胺化還原法」即以苯丙酮為原料,經過溴化、 胺化、水解等階段製成甲基卡西酮(Methcathinone),而甲 基卡西酮再經氫化反應後即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廖章盛以上開方法製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Methcat hinone)既遂之際,即於110年9月29日上午6時20分許,為警 方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當場逮捕廖章盛江庭愷,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大量製毒原料、器具、製毒筆記本等物品,另 循線將張文興徐秋烱徐慶賢查緝到案,因而查獲上情。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雖容許其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但 以「明示」者為限。所謂「明示」,係指上訴人以書狀或言 詞直接將其上訴範圍之效果意思明白表示於外而言。揆其立 法意旨,乃以上訴範圍限定於判決一部,等同就未經上訴部 分放棄審級救濟利益,事涉訴訟權保障核心,為期程序正當 ,自以該意思表示顯示於外,已可明確辨識,客觀上再無疑 慮,別無其他解釋可能性為必要。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 文興(下稱被告張文興)提起上訴記載「為不服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判決 ,依法提出上訴事:」等語(本院卷一第57頁),並於本院 準備程序陳稱:「……我承認我犯罪,但應該是未遂。」等語 (本院卷一第328頁),依上說明,被告既未明示為一部上 訴,本院自應就原判決全部予以審理,先予敘明。二、被告於第二審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被告張文興經本院合法傳喚,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異動查證作業、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二第9、15至17、119至124頁) , 其無正當理由,於本院113年9月5日審判期日不到庭,自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檢察官、被告張文興(準備程序)、辯護人於本院,對於本



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 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文興於偵查(警卷第431至435頁 -具結、偵聲134卷第103頁)、原審(聲羈卷第103至106頁 、原審卷一第175、419頁、原審卷二第174頁、原審卷四第3 31至333頁)、本院(本院卷一第328頁)坦承在卷,核與同 案被告徐慶賢於偵查(偵13903卷第318頁)、原審(原審卷 一第419頁、原審卷二第13頁、原審卷四第331頁)、本院( 本院卷一第328頁)、廖章盛於偵查(偵聲134卷第103頁、 偵12129卷第731頁)、原審(聲羈卷第106、109頁、原審卷 一第419頁、原審卷四第296、298、331頁)、本院(本院卷 一第328頁)、江庭愷於偵查(警卷第417至420頁、偵聲134 卷第103頁)、原審(聲羈卷第110至111頁、原審卷一第164 、419頁、原審卷二第24頁、原審卷四第331頁)供述大致相 符,並有員林分局刑事照片、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 表(張文興廖章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照片、 現場照片、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現場圖、員林 分局刑案照片、江庭愷手寫筆記、搜索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 表(江庭愷)、刑案現場蒐證照片、查獲毒品工廠案現場照片 【彩色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照片、彰化縣 警察局刑案現場初步勘察報告表、現場影像、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刑事照片、徐秋烱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彰化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0年10月27日函及所附鑑定書、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560號鑑定 書含純質淨重換算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1年1月17日 函送彰化縣警察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3 日刑生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12129卷47至48、63至71 、87至107、111至125、195、233至256、293、323至329、3 41至371、377至378、385至400、643至655、683至691、715 至726頁)、徐秋烱平日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車行紀錄、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徐秋烱)、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徐慶賢)、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刑事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照片、查獲證物照片、 警員詹明佳110年11月4日職務報告、偵查報告含交易明細、 車行辨識、蒐證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8日 公務電話紀錄單及後附蒐證照片(偵13903卷39至44、53至5 6、81至83、119至122、125至131、277至287、307至308、4 25至430、449至452頁)、毒品案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書(原審卷一第281至348、359至362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含 純質淨重換算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25日函暨 職務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 1120500226號鑑驗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9日 函、扣案證物明細、說明及證物照片(原審卷二第307至317 、347至353、485至507頁)、彰化縣警察局111年8月18日函 暨現場勘查報告與附件(原審卷三第5至331頁)、彰化縣警察 局員林分局112年10月26日函暨職務報告及附件、彰化縣警 察局112年11月7日函及附件卡西酮類毒品製造工廠檢核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6日函、彰化縣警察局11 2年11月13日函暨附件(原審卷四第29至60、113至116、117 、121至126頁)、現場查獲之製毒方法筆記影本(原審證物 卷)在卷足憑。足認被告張文興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足堪採信。
二、被告張文興雖另辯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僅屬未遂云云 ,惟查:
 ㈠有關毒品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標準,應以行為人於產 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亦即所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 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 為判斷,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 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造毒品之行為 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 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純化成 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 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 因此,若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出毒品成分,表示已完成 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 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際上供施用或販賣之目的無涉(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9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2號之物經檢驗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卡西酮成分(Methcathinone),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 1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56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0年10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001號鑑驗書(偵1 2129卷第685、715至719頁)。又根據被告廖章盛手寫之自白 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其目標產物為安非他酮即甲卡西酮或甲 胺基苯丙酮(見偵12129頁第675至679頁),而甲卡西酮又稱 甲基卡西酮,有甲卡西酮維基百科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原審 卷四第195頁),且現場查扣之器具設備及化學品〔查獲原料



【苯丙酮 (1-Phenyl-1-propanone)】、半成品 【a-溴代苯 丙酮(Alpha-Bromopropiophenone)】、成品第二級毒品【甲 基卡西酮(Methcathinone) 】與溴化、胺化階段之關鍵性 反應試劑【雙氧水(Hydrogen Peroxide)、溴化鈉 (NaBr)、 甲胺(Methylamine)及鹽酸(HC1)】〕,可用於溴化、胺化反 應及純化製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 ,研判本案 己著手由原料「l-Phenyl-1-propanone(笨丙酮)」,經溴 化、胺化反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 (Methcathinon e)」之可能性較高乙節,亦有彰化縣警察局111年11月30日 函檢附之現場勘查報告暨附件可參(原審卷三第333至504頁) 。是依上開說明,既上開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出甲基卡 西酮(Methcathinone)成分,且為被告廖章盛製作第二級毒 品之產製過程,雖該毒品產量未達預期,然已完成化學反應 ,而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依上說明,應認已達製 毒既遂階段,實難僅以本案僅檢出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卡 西酮成分,而為被告張文興有利之認定,故被告張文興辯稱 其行為屬未遂云云,容有誤會。
三、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被告張文興等人雖謀議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然因被告廖章盛個人製造技術之關係,最終僅製成甲 基卡西酮,但該2類毒品既均屬第二級毒品,故最終製成之 甲基卡西酮,並未脫逸被告張文興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範圍,本案並無行為人「所知重於所犯」或「所犯重於所 知」之情事,即無礙於被告張文興犯罪之成立及罪名之認定 ,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張文興所辯其行為屬未遂云云,顯係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文興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核被告張文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張文興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製 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張文興於110年9月中旬前某時許至110年9月29日為警查 獲之期間內,在本案建物製造第二級毒品,應屬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三、被告張文興廖章盛江庭愷就上開犯行間,具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張文興前因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6月,定應執行刑3年8



月確定,於107年4月19日縮短刑期執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張文興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 審酌被告張文興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故意再犯本 案,且被告張文興之前案係故意犯罪,已顯示其法敵對之惡 性,其再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並非偶然犯罪,雖前案 所犯之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本案製造第 二級毒品犯行所欲保護之法益、罪質及犯罪手段不相同,惟 被告前案執行完畢後與本案犯罪時間僅距3年5月餘許,即變 本加厲,再犯罪質及侵害法益更重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守法意 識低落,未因前案判決及刑罰之執行完畢而知所悔改,甘於 再犯重罪而具特別惡性,亦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最低本刑,而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違反比例 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況,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 虞,故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張文興加重其刑(法定刑無期徒刑 部分不得加重)。
五、刑之減輕部分:   
㈠被告張文興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 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法先加(不得加重部分除外)後減之。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於偵查及審判 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 職司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所陳述之事實,即 其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 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至於行為 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 權如何為法律上評價之問題。被告雖於本院中另辯稱其所犯 應僅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云云,然被告就犯罪事實之 犯行,始終坦承在卷,已詳述於前,雖就行為既遂、未遂之 法律適用有所爭執,依上說明,仍無礙於其自白犯行之認定 ,自得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㈡本案並未因被告張文興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上手等情,有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1日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 2年11月10日函(原審卷一第503頁、卷四第107頁),併此敘 明。
 ㈢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種以上法定減 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 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經查,被告張文興所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 以下罰金」,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且考量毒品危害他人甚深,此為一般公民常識,此嚴 重犯行均不應為之,被告張文興卻主謀毒品生產製造,對社 會秩序危害不可謂不大,實無何情堪憫恕之情,實難認其所 為本案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倘遽予憫恕被 告張文興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 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 同類型犯罪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犯罪,無法達到刑罰 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有量處 上開減輕之刑度仍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肆、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即被告張文興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張文興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然查:被告張文興為累犯,已詳述於前,原判決既未論及 被告張文興是否構成累犯,及是否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已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且原判決量刑時,亦未就此前科 資料予以評價,同有量刑評價不足之違法。被告張文興提起 上訴,認原審論處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量刑過重等情, 而指摘原審該部分之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 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張 文興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文興明知經行政院公 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 耐藥性,且戒癮不易,嚴重影響他人之身心健康,竟無視國 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謀議製造第二級毒品以牟利,危害 社會治安助長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並使購買毒品 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實 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製成 之第二級毒品尚為微量,且無證據證明已流入市面,實際危 害不深,被告張文興竟因獲得毒品原料,尋找製毒師傅廖章 盛,其2人居於本案犯行之核心地位,被告張文興目前因病 保外就醫之身體健康狀況,兼衡酌被告張文興自陳高職肄業 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幫忙父親做養殖業,已婚,兩名子女已



成年之家庭狀況(原審卷四第3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原判決此部分係因適用法律不當而 由本院撤銷改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並無同條項前段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併予敘明。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32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 西酮Methcathino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 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001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560號鑑定書(偵12129 卷第685、715至719頁)存卷可佐,為被告廖章盛製得之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前開含有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器皿(玻璃瓶罐)因其上 殘留甲基卡西酮,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供鑑 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8、142、143、146、148、153、154、155 、157、160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第四 級毒品成分,均屬本案製造過程中產生之物,且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31、133至137、139至141、144至145、 147、149至152、156、158、159、161至177為被告廖章盛或 被告張文興所有供製造本案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 廖章盛供陳在案(原審卷四第319至321頁);扣案附表編號19 1之手機,為被告張文興所有,供聯絡被告徐慶賢使用之物( 原審卷四第322頁);扣案附表編號179之手機、編號193所示 之筆記,為被告江庭愷所有,分別供本案跑腿買東西聯絡被 告張文興、抄寫購買物品使用之物(原審卷四第321、322頁) ;扣案附表編號185之手機,為被告徐慶賢所有,供被告張 文興第二次向被告徐秋烱借錢時聯絡使用之物(原審卷四第3 22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㈣本案其餘扣案之物,俱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廖章盛、張文 興、江庭愷徐秋烱供陳在卷(原審卷四第319至323頁),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該等扣案物,與本案有何直接關 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即被告徐秋烱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文興廖章盛江庭愷遂開始於上開 建物內製作甲基安非他命。然因被告張文興先前曾以農場方 式種植近300株大麻為檢警查獲(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11807號對之提起公訴),經濟上損失慘重,為求金援遂 透過被告徐慶賢介紹認識徐秋烱,並先設法向被告徐秋烱借 款27萬充當購買製作毒品原料費用,後被告張文興又欲向被 告徐秋烱借款30萬元時,因無法提出擔保品,遂向被告徐秋 烱陳稱其具備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能力,若被告徐秋烱願意 出資,可取得相等價值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而被告張 文興為取信徐秋烱,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透過被告徐慶 賢領路、安排被告徐秋烱前去上開建物參觀,待被告徐慶賢徐秋烱一同前去上址參觀後,被告徐秋烱亦清楚知悉被告 張文興對其借款之目的,係為了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之相關原料,且待被告張文興等人製作成功後,可以分得大 量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亦基於與被告張文興等3人共同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出資借款30萬元予張文興等3人 使用,因認被告徐秋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 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 6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 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除須無瑕 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 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非謂被告或共犯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棄置其他補強 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證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參、公訴意旨認被告徐秋烱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 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上開有罪部分之證據等為其論罪 依據。訊據被告徐秋烱固坦承先後借貸27萬元、30萬元予徐 慶賢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辯稱:我跟張文興不認識,只是純粹借錢給徐慶賢徐慶賢 說他的朋友要週轉,他朋友拿骨董、雞血石、血手環來借錢



,我不知道他們借錢是要製作毒品等語。
肆、經查:本案檢察官據以認定被告徐秋烱涉有上開製造第二級 毒品罪嫌,主要係以共同被告徐慶賢江庭愷、張文興等人 之供述為其主要論據,茲分述如下: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徐慶賢部分:
 ㈠證人徐慶賢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警詢筆錄,你 在警詢稱:『是有一次他(指張文興)說他缺錢,他拿一顆 價值新臺幣百萬雞血石當抵押品要借20萬,問我可以去哪裡 借,我就拿這塊雞血石去跟徐秋炯借錢,當時徐秋炯有請開 當鋪的朋友張義雄來鑑定,後來就成功借到20萬,大約半個 月後,張文興又說想借30萬,並拿出一顆omega錶當抵押品 ,我就跟他還有江庭愷一起去找徐秋炯,當時徐秋炯又請張 義雄來鑑定,結果是假錶,張文興就說他有安非他命半成品 大約半斤,借這30萬就是要買原料來還原這些半成品,到時 候成品可以先交給徐秋炯,徐秋炯就答應並借張文興30萬元 。大概過了幾天後,我帶徐秋炯在過去彰化縣○○鄉○○路○段0 00巷00弄00號,我們到了就有看到張文興說的半成品,就拿 出30萬借他,大概再過了幾天,我又過去彰化縣○○鄉○○路○ 段000巷00弄00號,看到一些器具才知道是要在該處所實施 還原毒品的動作。』,此部分是否屬實?過程是這樣沒錯, 但後面這30萬元其實徐秋炯也不太想借給他,只是怕前面的 20萬元拿不回來(因為聽說之前的雞血石最後也是假的), 所以才會借後面這30萬元。」「(問:所以你的意思是徐秋 炯也會追張文興還原甲基安非他命的進度?)對,因為他錢 借給張文興,他也擔心還原不出甲基安非他命的話,錢無法 回收,結果真的無法回收。」等語(偵13903卷第318至319 頁)。
 ㈡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徐秋烱與張文興是我介紹認識的,當 時張文興徐秋烱借30萬元時,有拿出一顆OMEGA錶,徐秋 烱有請張義雄來鑑定,結果是假錶,張文興就說有安非他命 半成品大約半公斤,借30萬元就是買原料來還原這些半成品 ,到時成品可以先交給徐秋烱徐秋烱就答應借30萬元給張 文興,於110年9月23日徐秋烱開開休旅車到本案建物時,我 有一起去,去的時候確實有看到張文興所謂要還原的安非他 命半成品,之後徐秋烱就拿30萬元借給張文興,張文興有說 如果能還原,張文興可以自己去賣,賣完後把錢還給徐秋烱 ,如果徐秋烱要的話可以用便宜一點的價錢給徐秋烱,徐秋 烱有問過張文興還原安非他命的進度,目的是怕張文興錢還 不出來等語(原審卷二第16、18至22頁)。二、證人即共同被告江庭愷部分:




 ㈠證人江庭愷於警詢中證稱:綽號秋剪男子(約60餘歲)微胖 、真實姓名我不知道,他居住彰化縣○○鎮○○街一處超商後的 三合院、駕駛1部銀色BMW牌X5休旅車至上址約2-3次,他去 的時候徐慶賢、我、廖章盛、張文興均在場,秋剪男子都會 來上址關心製造安非他命進度,於110年9月20日約16時許, 張文興叫我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載他至秋剪男子住居所 ,至該處所時張文興拿出一支OMEGA牌黑色手錶給秋剪男子 要跟他借錢以該手錶質押,張文興並跟秋剪男子說借錢是為 了要製造毒品安非他命,秋剪男子收下該手錶,但當日稱沒 有現金可以給張文興,我與張文興約1個小時候離開,於次 日徐慶賢找不到張文興所以打電話(LINE)給我,於電話中 跟我說:錢不是拿去了嗎?怎麼找不到人。所以我認為張文 興以該手錶向秋剪男子借到錢,秋剪男子知道我們在那一邊 製造毒品安非他命,因為我與廖章盛於110年9月22日從桃園 市購買製毒器具及原料返回製毒處所時,綽號秋剪男子與徐 慶賢、張文興都在場,所以他們都知道我與廖章盛是去桃園 市購買製造毒品之器具及原料等語(偵12129卷第664至666 頁)。
 ㈡又於原審證稱:110年9月18日我載張文興到溪湖郵局之前, 我們在徐秋烱家本來先拿藝品借錢,當時確實有提到P2P, 但最後他們達成的共識,我不知道是用P2P借錢,還是用藝 品借錢等語(原審卷第二第24至33頁)。
三、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文興部分:
  證人張文興於原審證稱:借錢一開始我需要錢27萬元,那時 還沒有製毒,我先去找徐慶賢,請徐慶賢幫我借,我拿藝品 跟手錶抵押,後來徐慶賢說是向徐秋烱借的,後來30萬元, 我跟廖章盛有談到要製毒,我需要錢,我再跟徐慶賢說,這 次我拿了雞血石、壽山石、靈芝作為抵押而向徐秋烱借錢, 徐秋烱有帶一個人去鑑定,鑑定完再把錢借給我等語(原審 卷二第40頁)。  
四、惟被告徐秋烱另辯稱:第二次借款30萬元係因為徐慶賢說一 個禮拜後會償還先前借款的27萬元,且張文興拿出一個青陶 瓷盤,所以才會借款30萬元等語。而證人張義雄於原審審理 時亦證稱:徐秋烱有請我幫忙鑑定物品價值,包含手環跟夜 明珠,也有一個幾百萬的手錶,後來好像被騙了,我是跟徐 秋烱說我不敢確定是不是真的,但有跟徐秋烱說真的機率比 較小,有沒有鑑定青龍陶瓷我忘記了,私底下徐秋烱借多少 我不知道,也不知道徐秋烱是要借給徐慶賢還是張文興等語 (原審卷四第302至310頁)。則依上開證人張義雄徐慶賢江庭愷、張文興等人所述,被告徐秋烱借貸時,曾要求提供



擔保品,並請張義雄鑑定一情,即堪認定。倘被告張文興第 二次向被告徐秋烱借款時,被告徐秋烱已知悉被告張文興等 人係為製造第二級毒品而借貸,並欲等待被告張文興等人製 作成功後,可以分得大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而同意借貸,則 被告張文興既已經以製造之第二級毒品為對價,被告徐秋烱 若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共犯,其自須分擔製造第二級毒 品成果之風險(成功或失敗、數量多或少等),衡情被告張 文興又何須另行提供擔保品?故被告徐秋烱辯稱不知被告張 文興等人借錢是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等語,即非無據。五、另上開有罪部分之其他事證,僅足以證明同案被告張文興等 人之犯罪事實,不足以補強證人即共犯徐慶賢江庭愷證述 之真實性(即被告徐秋烱亦清楚知悉被告張文興對其借款之 目的,係為了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相關原料,且待 被告張文興等人製作成功後,可以分得大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等情,亦基於與被告張文興等3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聯絡,出資借款30萬元予張文興等3人使用)。準此,本 案除共犯徐慶賢廖章盛之證述外,卷內其餘事證經綜合評 價之結果,尚不足以作為補強檢察官所指被告徐秋烱前揭犯 行之證據,而無從佐證其指述之真實性,依上說明,自難因 此認定被告徐秋烱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至多僅 能證明被告徐秋烱有借貸之客觀行為,然對於被告主觀上是 否具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故意,並無其他補強證據 ,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徐秋烱有罪之 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 告徐秋烱犯罪,原審未予詳查,此部分遽對被告徐秋烱為論 罪科刑(改論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即有未合,被告徐 秋烱上訴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並就被告徐秋烱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棋湧、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用途/成分 1 毒品吸管 2組(1) 施用器具 2 毒品吸食器 4支(18-B5-1) 同上 3 毒品吸食器 1組(18-B11-1) 同上 4 大麻 1包(0.9公克/7)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6號鑑驗書(原審卷二第351至352頁)】 5 安非他命 1包(0.46公克/8)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6號鑑驗書(原審卷二第351至352頁)】 6 安非他命 1包(0.74公克/9)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6號鑑驗書(原審卷二第351至352頁)】 7 安非他命 1包(0.26公克/1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6號鑑驗書(原審卷二第351至352頁)】 8 安非他命 1包(0.26公克/11)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6號鑑驗書(原審卷二第351至352頁)】 9 安非他命 1包(1.09公克/12) 檢出N-Isopropylbenzylamine,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6號鑑驗書(原審卷二第351至352頁)】 10 安非他命 1包(0.37公克/13) 檢出N-Isopropylbenzylamine,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6號鑑驗書(原審卷二第351至352頁)】 11 新臺幣 64,900元(6) 贓款 12 製毒方法筆記 1批(5) 製毒知識 13 製毒方法筆記 1批(15) 同上 14 筆記本 1本(18-B5-3) 同上 15 筆記本 1本(18-B6) 同上 16 製毒方法筆記 1批(18-B10-5) 同上 17 製毒方法筆記 1張(18-B15) 同上 18 製毒方法筆記 1批(18-B16-1) 製毒常識 19 製毒方法筆記 1張(18-B17b) 同上 20 製毒方法筆記 1批(18-B18-2) 同上 21 製毒方法筆記 1批(18-B21-1) 同上 22 電子磅秤 1台(4) 製毒器具 23 溫度計 1個(18-B1X) 同上 24 冰箱 1台(18-B1) 同上 25 水流循環機 1台(18-B3-1) 同上 26 電磁攪拌器 1台(18-B4-4) 同上 27 瓦斯加熱器 1組(18-B4-5) 同上 28 減壓濃縮儀 1台(18-B7) 同上 29 加熱器 3台(18-B8) 同上 30 燒杯 1個(18-B12C) 同上 31 水流循環機(含漏斗) 1台(18-B13) 同上 32 玻璃器皿 1批(18-B14) 同上 33 燒杯 1個(18-B17d) 同上 34 燒杯 1個(18-B18-1) 同上 35 濾紙 1批(18-B18-4) 同上 36 濾紙 1盒(18-B19-1) 同上 37 定量滴管 1支(18-B19-2) 同上 38 磁石 1批(18-B19-3) 製毒器具 39 研缽 1個(18-B21-2) 同上 40 電風扇 1台(18-B23) 同上 41 分子篩 1瓶(18-B25-4) 同上 42 防毒面具 1個(18-B28-1) 同上 43 蛙鏡 1個(18-B28-2) 同上 44 黑色塑膠瓶 4瓶(18-B28-3)*取樣編號B28-3-1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Methylam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三第369至379頁)】 45 分液漏斗 1個(18-B28-10) 同上 46 活性炭 1瓶(18-B29-1) 同上 47 毒品檢測試劑 1批(18-B30-1) 同上 48 密度計 2支(18-B31-1) 同上 49 重度計 1支(18-B31-2) 同上 50 鹽度計 1支(18-B31-3) 同上 51 過濾器 1組(18-B31-5) 同上 52 純水蒸餾機 1組(18-B32) 同上 53 三頸燒瓶組 1組(18-B34) 同上 54 酸鹼檢測計 1組(18-B35-1) 同上 55 分子篩 1瓶(18-B36-2) 同上 56 二甲胺 1瓶(18-B1b) 製毒藥品 57 化學藥瓶 1瓶(18-B9-1) 同上 58 碳酸氫銨 1瓶(18-B9-2) 製毒藥品 59 氧化鋁 1瓶(18-B9-3) 同上 60 雙氧水 1瓶(18-B9-4) *應更正為單位1袋4瓶 同上 61 醋酸乙酯 6瓶(18-B10-1) 同上 62 酒精 1瓶(18-B10-2) 同上 63 甘油 1瓶(18-B10-3) 同上 64 酒石酸 2瓶(18-B10-4) 同上 65 酒石酸 1瓶(18-B18-3) 同上 66 甲醇 1瓶(18-B16-2) 同上 67 碳酸鈉 1瓶(18-B16-3) 同上 68 三乙醇胺 1瓶(18-B16-4) 同上 69 甲苯空瓶 1瓶(18-B17C) 同上 70 硫酸鋇 1瓶(18-B24-1) 同上 71 二氯甲烷 1瓶(18-B24-2)*照片顯示4瓶,每瓶名稱均相同,應更正為4瓶 同上 72 甲苯 1瓶(18-B24-3) 同上 73 二甲苯 1瓶(18-B24-4) 同上 74 甲醇 1瓶(18-B24-5) 同上 75 乙醇 1瓶(18-B24-6) 同上 76 溴化鈉 1瓶(18-B25-1) 同上 77 氯化銨 1瓶(18-B25-2) 同上 78 硫粉 1瓶(18-B25-3) 製毒藥品 79 亞硫酸氫鈉 1瓶(18-B25-5) 同上 80 氯化苯二甲烴銨 1瓶(18-B25-6) 同上 81 硫代硫酸鈉 4瓶(18-B26-1)*4瓶無誤,員警提供之最新照片中顯示數量為主 同上 82 氨水 1瓶(18-B26-2) 同上 83 溴化氫 1瓶(18-B26-3) 同上 84 鐵粉 1瓶(18-B27-1) 同上 85 硫酸鎂 1瓶(18-B27-2) 同上 86 氫氧化鈉 1瓶(18-B27-3) 同上 87 三氧化二鋁 1瓶(18-B27-4) 同上 88 聚合氧化鋁 1瓶(18-B27-5) 同上 89 二甲苯 1瓶(18-B27-6) 同上 90 正己烷 1瓶(18-B27-7) 同上 91 二氯乙烷 1瓶(18-B27-8) 同上 92 異丙醇 2瓶(18-B28-4) 同上 93 丙酮 1瓶(18-B28-5) 同上 94 六甲基四胺 1瓶(18-B28-6) 同上 95 氯化鈣 1瓶(18-B28-7) 同上 96 碳酸氫鈉 1瓶(18-B28-8) 同上 97 氨基磺酸 1瓶(18-B28-9) 同上 98 氫氟酸 1瓶(18-B29-2) 製毒藥品 99 蘇打空瓶 1瓶(18-B29-4) 同上 100 氯丙酮 1瓶(18-B30-2) 同上 101 菸鹼醯胺 1包(18-B31-4) 同上 102 鹽酸 1瓶(18-B35-2) 同上 103 尿素 1瓶(18-B35-3) 同上 104 氨水 1瓶(18-B35-4) 同上 105 過碳酸鈉 1瓶(18-B35-5) 同上 106 矽酸鋁 1瓶(18-B35-6) 同上 107 醋酸 1瓶(18-B36-1) 同上 108 甲酸 1瓶(18-B36-3) 同上 109 正丁酸 1瓶(18-B36-4) 同上 110 二氯乙烷 1瓶(18-B36-5) 同上 111 鋁粉 1瓶(18-B36-6) 同上 112 溴素 3袋(18-A1-10) 同上 113 二氯甲烷 1瓶(18-A2-2) 同上 114 苯 1瓶(18-A2-3) 同上 115 乙酸乙酯 1瓶(18-A2-4) 同上 116 碳酸鎂 2盒(23) 同上 117 石油醚 2瓶(24) 同上 118 苯乙酮 1瓶(25) 製毒藥品 119 二氯苯 1瓶(26) 同上 120 溴化鈉 2瓶(27) 同上 121 環己烯 2瓶(28) 同上 122 環己醇 1瓶(29) 同上 123 鄰二氨基聯苯 1瓶(30) 同上 124 碘片 1瓶(31) 同上 125 二乙醇胺 1瓶(32) 同上 126 不明粉末 1瓶(2)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27 不明液體 1瓶(3)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3349頁職務報告) 128 不明液體 1瓶(18-B1d)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29 不明液體 1瓶(18-B1e)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30 不明液體 1瓶(毛重334.5公克)(18-B1f)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N-Isopropylbenzylamine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31 不明液體 1杯(毛重442公克)(18-B1g)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Methylamine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32 不明液體 1杯(毛重594公克)(18-B1h)*草屯採樣編號B1h-2 同上/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Methcathinone成分(驗前淨重:12.34公克,驗餘淨重:10.98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560號鑑定書(偵12129卷第715-719頁)】、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Methcathinone成分(驗前淨重:11.8332公克,驗餘淨重:7.4416公克)、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N-Isopropylbenzylamine【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001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5頁)】 133 不明液體 1瓶(毛重112公克)(18-B1i)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1-Pheny1-1-propanone及Alpha-Bromopropiophenone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34 不明液體 1杯(毛重38.5公克)(18-B1j)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35 不明液體 1杯(毛重111.5公克)(18-B1K)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36 不明液體 1杯(毛重191.5公克)(18-B1L)*草屯採樣編號B1L-2 同上/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N-Isopropylbenzylamine、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4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9至691頁) 137 不明液體 1杯(毛重440公克)(18-B1m)*草屯取樣編號B1m-2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Triethanolam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本院卷二第307-317頁)】、未檢驗出毒品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51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7頁)】 138 不明晶體 1盤(毛重173公克)(18-B1n)*草屯採樣編號B1n-2 同上/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iiyl-3-oxo-2phenylbutyrate)及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驗前淨重:1.62公克,驗餘淨重:1.26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560號鑑定書(偵12129卷第715-719頁)】、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iiyl-3-oxo-2phenylbutyrate)、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4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9-691頁)】 139 不明晶體 1碗(毛重423.5公克)(18-B1o)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Tartaric acid)【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0 不明晶體 1碗(毛重241.5公克)(18-B1P)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Alpha-Bromopropiopheno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1 不明粉末 1袋(毛重140公克)(18-B1q)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2 不明粉末 1袋(毛重22公克)(18-B1r) 同上/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80公克,驗餘淨重:0.69公克,純質淨重:0.9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560號鑑定書(偵12129卷第715-719頁)】 143 不明粉末 1袋(毛重38公克)(18-B1s)*採樣編號B1s-1 同上/採樣編號B1s-1檢出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1.03公克,驗餘淨重:0.92,純質淨重:18.5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4 不明粉末 1袋(毛重24.5公克)(18-B1t)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N-Isopropylbenzylam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5 不明粉末 1(毛重150公克)(18-B1u)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6 不明粉末 1袋(毛重10.5公克)(18-B1v) 同上/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23,驗餘淨重:0.10公克,純質淨重:0.0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7 不明粉末 1袋(毛重53公克)(18-B1w)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8 不明液體 1杯(毛重64.5公克)(18-B2a) 同上/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黃鹼(新麻黃鹼)(Phenylpropanolamine、Norephedrine)(驗前淨重:0.99公克,驗餘淨重:0.61公克,純質淨重:2.6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49 不明晶體 1杯(毛重32克)(18-B2B)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50 不明液體 1杯(毛重41.5公克)(18-B2c)*草屯取樣編號B2c-2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Triethanolam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本院卷二第307-317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4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9-691頁)】 151 不明液體 1盤(毛重87公克)(18-B4a)*取樣編號B4a-1*草屯取樣編號B4a-2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N-Isopropylbenzylam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N-Isopropylbenzylamine、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4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9-691頁)】 152 不明膠狀物 1盤(毛重262公克)(18-B9a)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53 不明液體 1杯(毛重307.5公克)(18-B11a)*取樣編號B11a-1 同上/取樣編號B11a-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iiyl-3-oxo-2phenylbutyrat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驗前淨重:4.50公克,驗餘淨重:3.88公克,純質淨重:32.01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54 不明粉末 1杯(毛重20公克)(18-B11b)*取樣編號B11b-1 同上/取樣編號B11b-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iiyl-3-oxo-2phenylbutyrat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驗前淨重:1.17公克,驗餘淨重:1.13公克,純質淨重: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55 不明液體 1杯(毛重306.5公克)(18-B12a) 同上/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iiyl-3-oxo-2phenylbutyrat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驗前淨重:9.20公克,驗餘淨重:8.27公克,純質淨重:13.98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56 不明液(晶)體 1瓶(毛重31.5公克)(18-B12b)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驗出非毒品成分N-Isopropylbenzylam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57 不明液體 1瓶(毛重1287.5公克)(18-B17a)*草屯採驗編號B17a-3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560號鑑定書(偵12129卷第715-719頁)】、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咖啡因(Caffeine)【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4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9-691頁)】 158 不明溶劑 1瓶(18-B26-4)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59 不明液體 1瓶(18-B29-3)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60 不明粉末 3袋(毛重2801.5公克)(18-B33)*由B33取樣編號B33-1*草屯採樣編號B33-2 同上/檢驗為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iiyl-3-oxo-2phenylbutyrate)(驗前淨重2780.5公克)、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驗前淨重1.03公克,驗餘淨重:0.96公克,純質淨重255.8.0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560號鑑定書(偵12129卷第715-719頁)】、四級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iiyl-3-oxo-2phenylbutyrate)、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4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9-691頁)】 161 不明液體 1瓶(18-B36-7)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62 不明晶體 1盤(毛重275.5公克)(18-A1-1)*草屯採樣編號A1-1-2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本院卷二第307-31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4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9-691頁)】 163 不明固體 1碗(毛重61公克)(18-A1-2)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64 不明固體 1碗(毛重291.5公克)(18-A1-3)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檢出非毒品成分1-Phenyl-1-propano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65 不明晶體 1碗(毛重900.5公克)(18-A1-4)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66 不明液體 1杯(毛重201公克)(18-A1-5)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67 不明液體 1杯(毛重88公克)(18-A1-6)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檢出非毒品成分1-Phenyl-1-propanone)【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68 不明液體 1杯(毛重148.5公克)(18-A1-7)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69 不明液體 1杯(毛重47.5公克)(18-A1-8)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70 不明晶體 1袋(毛重19公克)(18-A1-9)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檢出非毒品成分Tartaric acid)【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10065985號鑑定書(原審卷二第307-317頁)】 171 不明液體 1瓶(毛重1340.5公克)(18-A2-1)*草屯採樣編號A2-1-3 同上/未檢驗出毒品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4號鑑驗書(偵12129卷第689-691頁)】 172 不明液體 1瓶(18-A2-5-1)依員林分局112.5.25函表示編號172至177屬同一液體,取樣172、177送驗(原審卷三第347頁)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73 不明液體 1瓶(18-A2-5-2)*如照片三張所示,編號172至177,共6瓶 同上/推斷強酸強鹼無法檢驗(本院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依員林分局112.5.25函表示編號172至177屬同一液體,取樣172、177送驗(原審卷三第347頁)】 174 不明液體 1瓶(18-A2-5-3)*如照片三張所示,編號172至177,共6瓶 同上/推斷強酸強鹼無法檢驗(本院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依員林分局112.5.25函表示編號172至177屬同一液體,取樣172、177送驗(原審卷三第347頁)】 175 不明液體 1瓶(18-A2-5-4)*如照片三張所示,編號172至177,共6瓶 同上/推斷強酸強鹼無法檢驗(本院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依員林分局112.5.25函表示編號172至177屬同一液體,取樣172、177送驗(原審卷三第347頁)】 176 不明液體 1瓶(18-A2-5-5)*如照片三張所示,編號172至177,共6瓶 同上/推斷強酸強鹼無法檢驗(本院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依員林分局112.5.25函表示編號172至177屬同一液體,取樣172、177送驗(原審卷三第347頁)】 177 不明液體 1瓶(18-A2-5-6)*如照片三張所示,編號172至177,共6瓶 同上/強酸強鹼無法檢驗(原審卷二第349頁職務報告) 178 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0支(小米)(16) 179 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12 MINI(17) 180 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7(18-B11-2) 181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0支(19) 182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X(20) 183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 6(22) 184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 6 PLUS(21) 185 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 6 PLUS 186 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銀色 187 手機(含SIM卡)IMEI:鎖機 1支三星藍色 188 手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黑色 189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 7 PLUS黑色 190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0支iPhone 6S黑色 191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0支SAMSUNG GALAXY M11 192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0支SAMSUNG GALAXY J7 193 筆記 1張 其餘扣案物(起訴書未列)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註 194 現金 15,000元 被告張文興處扣得(見偵12129卷第6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195 大麻 1包(毛重2.32公克) 被告張文興處扣得(見偵12129卷第6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196 海洛因 1包(毛重2.93公克) 被告張文興處扣得(見偵12129卷第6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197 海洛因 1包(毛重0.78公克) 被告張文興處扣得(見偵12129卷第6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198 HVAWEI分享器 1台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 被告張文興處扣得(見偵12129卷第6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199 安非他命 1包(3.81公克) 被告江庭愷處扣得(見偵12129卷第3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00 安非他命 1包(8.46公克) 被告江庭愷處扣得(見偵12129卷第3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01 海洛因 1包(27.31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02 海洛因 1包(0.3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03 海洛因 1包(0.31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04 海洛因 1包(0.33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05 海洛因 1包(0.35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06 海洛因 1包(0.32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07 海洛因 1包(0.29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08 海洛因 1包(0.3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09 海洛因 1包(0.32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10 海洛因 1包(0.32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11 海洛因 1包(0.31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12 海洛因 1包(0.37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13 甲基非他命 包(29.95公克) 編號201~213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5-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214 郵局提款卡 1張 編號214~216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17) 215 電子磅秤 2台 編號214~216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17) 216 夾鏈袋 1包 編號214~216被告徐秋烱處扣得(見偵13903卷第5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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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