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馨愉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
月30日所為判決(第一審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623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卓馨愉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判決,於113年9月6日提起上訴,被告本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提起本件上訴,為法律所不允許,依法應予裁定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