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740號
TCHM,112,上訴,2740,202409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美珠


選任辯護人 張瑋妤律師
譚雅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1430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6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美珠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美珠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 專業保母,其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受兒童林○○(000年0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林童)之母即告訴人李○○之 委託,於每周一至五之8時許起至18時許止,在臺中市○○區○ ○○路00號0樓之0住處,負責照顧未能獨立生活之林童,並獲 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之報酬。林童自出生後即 由祖母潘○○照顧,自109年12月1日起送由被告托育後,仍由 潘○○負責接送林童至被告住處,晚間宿在潘○○位在臺中市○○ 區○○街000號0樓之0住處。潘○○於109年12月8日8時44分許, 自其住處搭乘電梯下樓,駕車將身體並無異狀之林童送往被 告上開住處,約於9時許抵達。適被告有事外出,由被告之 鄰居李○蓁(另為不起訴處分)受被告所託,代為接下林童 。被告返抵住處時,見潘○○剛駕車離開,隨即上樓接手林童 之托育,並與李○蓁聊天,嗣李○蓁於同日9時30分許前即離 開。被告明知林童僅為甫滿1歲之嬰兒,於同日9時30分至12 時30分間某時,因林童哭鬧不休,竟基於成年人對兒童傷害 身體之犯意,以不詳方式毆打林童,致林童受有心跳休止、 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眼瀰漫性視網膜出血、頭部外傷等 傷害。嗣被告於同日12時30分許開始餵食林童,餵食至第5 口之際,發現林童身體突然癱軟,於同日13時2分許呼叫救 護車,並於同日13時10分許,以林童因食物哽咽而陷入昏迷 之理由通知林童之祖母潘○○。林童於同日13時14分許,經救 護人員送至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急救,惟 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急診室醫師進行插管及必要處置後,



由該院小兒科主任醫師馬○豪接手處理,發現林童於插管時 並無異物阻塞情況,且有頭部外傷及視網膜出血情形,認定 應非食物哽咽所致,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林童經治療後, 仍屬重度昏迷程度,其大腦因缺氧缺血腦傷呈現腦萎縮及多 處腦損傷之痕跡,同時合併有水腦及雙側硬腦膜下積液;經 眼科追蹤檢查右眼玻璃體出血、左眼視網膜出血及玻璃狀體 膜下出血等症狀,並於110年11月11日9時5分許,因嚴重缺 氧性腦病變、吸入性肺炎、敗血性休克而死亡。因認被告涉 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277條第2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嫌(檢 察官於110年6月21日起訴時係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成年 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嫌,嗣告訴人於110年11月24 日具狀陳報林童已死亡後,檢察官於110年12月23日原審行 準備程序時,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見原審卷第98、99頁)。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自109年12月1 日起,與告訴人簽訂托育林童契約,於周一至五之每日8時 起至18時止,在被告住處負責托育林童,並由潘○○負責接林 童至被告住處,於每日18時,再由潘○○接林童返家。潘○○於 109年12月8日8時44分許,將林童送往被告上開住處,於同 日9時許抵達,適被告不在其住處,由李○蓁受被告所託,代 為接下林童,被告返抵住處時,隨即上樓接手林童之托育, 李○蓁於同日9時30分前離開,該期間僅被告自己一人獨自照 顧林童,嗣於同日13時2分許呼叫救護車,將林童送至豐原 醫院急救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 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嫌,辯稱:案發當天12點時,我把潘 ○○準備給林童的午餐,拿出來微波,林童看見後情緒顯得很 激動,我就把林童抱在嬰兒床上,但是林童就很激動的跌在 床上,跌倒沒有聲音,嬰兒床內也沒有物品,後來我把林童 抱起來餵食,結果林童身體癱軟,我以為林童噎住,對林童 開始急救,後來我撥打119叫救護車將林童送醫,托育林童 期間不會情緒控管不佳,也從來沒有打過林童,我帶過很多 小孩,對小孩都是盡心盡力,絕對不會傷害小孩等語。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 傷害致人於死罪嫌,主要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證明其自109年12月1日起,受託照顧林童;在照顧期間, 只要其站起來走動,林童就會狂哭;至星期六、日(即109 年12月5、6日)時,有向先生聶○蓀說,若星期一(7日)林



童那麼愛哭,其不知道怎麼辦,一直在評估為何林童這麼愛 哭、這麼黏,有討論是否要退件;109年12月8日上午,委由 李○蓁自潘○○處接手林童,其上樓時見潘○○駕車剛離開,隨 即至住處接手照顧林童,當時林童並無異狀;其與林童互動 一下,林童還是哭,之後於109年12月8日12時許,去微波食 物先餵另一名9個月大之幼兒尤○○,林童仍在哭;於109年12 月8日12時30分許,開始餵食林童時,林童吃到第5口時即突 然癱軟,其就撥打119等事實。㈡證人即被告鄰居李○蓁於警 詢、偵訊之證述,證明其於每日上午8時30分許至9時30分許 ,會至被告住處坐一下聊天;其於109年12月8日上午8時30 分許,先至被告之住處聊天,林童還未到,其叫被告可以去 買早餐,被告請其看一下,近9時許,潘○○送林童過來,其 接手後,被告約1、2分鐘左右就回來接手林童;109年12月1 日至4日,林童剛來那幾天,印象中林童是一直在哭,不適 應環境;被告向其說過怎麼辦,林童一直在哭等語之事實。 ㈢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證明林童平日與潘○○同住, 其最後一次接觸林童是109年12月1日至7日間,潘○○沒有說 林童有何異狀或不舒服之情形等事實。㈣證人潘○○於警詢、 偵訊之證述,證明林童平日與其及同居人潘○煌同住,林童 均由其照顧;109年12月5日至8日上午,林童無可疑外傷, 食慾、活動力都很正常;其於109年12月8日上午送林童至被 告住處時,是由被告之鄰居李○蓁接手,她說被告去買菜, 馬上回來;其於109年12月8日中午,接獲被告表示林童吃東 西噎住,正在往醫院的路上等事實。㈤證人潘○煌於警詢、偵 訊之證述,證明林童自出生後係由潘○○照顧;林童自109年1 2月5日至8日上午出門前,無可疑外傷,食慾、活動力都很 正常等事實。㈥證人即被告之夫聶○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證明被告自109年12月1日起擔任林童保母;被告提到林童很 愛哭,不是很適應環境,之前是阿媽帶的,很黏阿媽,黏得 很緊,只要人一離開,林童就會哭,只要沒有抱著林童,一 放下他,林童就會開始哭,會黏著人,從第一天開始就是每 天一直哭鬧,到下午情緒比較好等事實。㈦證人即豐原醫院 小兒科主任馬○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證明;林童於109年 12月8日到院前無呼吸心跳,由急診醫師處理插管急救,之 後由其接手處理;會診眼科醫師後,發現林童雙眼視網膜有 急性出血狀況,後來檢視後發現林童頭部有外傷;林童之傷 勢係遭外力拉扯、震盪造成,一般跌倒不會造成此種情形; 林童之呼吸道並無異物之情形。㈧證人即林童大伯林○助之女 友黃○萱於警詢之證述,證明其與林○助於109年12月5日,帶 林童至石岡親戚果園摘橘子,當時林童並無異狀等事實。㈨



證人即林童之小姨婆潘○梅於警詢之證述,證明潘○○於109年 12月6日帶林童至其住處,當時林童並無異狀等事實。㈩證人 即報案人鄭○堃於警詢之證述,證明被告於109年12月8日抱 林童下來,林童當時昏迷癱軟,被告在其店門口對林童CPR ,其協助打119之事實。偵查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109年12月29日中市消指字第1090073462號函附之緊急救 護案件紀錄表、報案錄音檔暨譯文、被告住處之現場圖、被 告住處及大樓門口之現場照片、被告模擬救助林童之翻拍畫 面,證明本件查獲經過、撥打119情形、現場情形。扣案之 在宅托育服務契約、寶寶生活日誌各1份,證明被告自109年 12月1日起受告訴人所託,擔任保母照顧林童;林童自109年 12月1日起之托育狀況。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受理家庭暴 力事件驗傷診斷書、林童之病歷資料、該院110年1月19日豐 醫醫行字第1090012565號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 中國附醫)110年2月18日院醫事字第1100001588號函、110 年2月22日院兒字第1100002387號函附之評估報告書,證明 林童之受傷情形;林童所受傷勢為重傷害之事實;林童所受 傷勢為受虐性頭部創傷,其受傷機制應來自劇烈搖晃頭部同 時合併頭部直接暴力衝擊於堅硬的平面(撞擊鈍傷)後所引 起的傷勢;整體推估此次腦傷發生時間應係在109年12月8日 8時44分58秒後所發生等事實。證人潘○○所提出之林童109 年12月之生活照片及影片、證人潘○○住處之電梯監視器翻拍 畫面及光碟、停車場及使用車輛之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GOOGLE行經路線圖,證明林童於109年12月8日8時44分許 前,並無外傷、神情正常;證人潘○○於109年12月8日上午駕 車搭載林童前往被告住處路線等事實為論據。
四、經查:  
㈠被告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自109年12月1日起,受告訴 人之委託,於周一至五之每日8時起至18時止,在被告之住 處負責托育林童,並由潘○○負責接送林童至托育地點,每日 18時,再由潘○○接林童返家,潘○○於109年12月8日8時44分 許,將林童送往被告上開住處,約於同日9時許抵達,適被 告不在其住處,由鄰居李○蓁受被告所託,代為接下林童, 被告返抵住處時,隨即上樓接手林童之托育,李○蓁並於同 日9時30分前離開,該期間僅被告自己一人獨自照顧林童, 嗣於同日13時2分許呼叫救護車,將林童送至豐原醫院急救 等事實,被告所坦認無訛,核與證人李○蓁、潘○○、聶○蓀及 告訴人於偵訊時(見他卷二第17至24、8頁,他卷一第151至 153、154至158頁)證述相符,並有被告之中華民國技術士



證影本(見他卷一第81頁)、被告與潘○○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截圖(見他卷一第201至215頁)、寶寶生活日誌(見 他卷一第401至409頁)、在宅托育服務契約(見他卷一第41 1至421頁)、林童之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見他卷一第75頁 )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林童於同日13時2分許經被告呼叫救護車,送往豐原醫院急救 ,經診斷出受有心跳休止、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眼瀰漫 性視網膜出血、頭部外傷等傷害,並於同月23日將林童轉送 中國附醫治療,到院心跳休止經急救後復甦、施作水腦經引 流手術,並診斷受有缺氧缺血腦病變、右眼玻璃體出血,左 眼視網膜出血及玻璃體出血、硬腦膜下積液、疑似受虐性腦 傷、動作、認知、語言發展遲緩、缺氧缺血腦病變、哮吼及 細支氣管炎、併發呼吸窘迫、喉頭軟化、腸胃道部分狹窄、 施行腸造瘻、缺氧性腦病變、癲癇其他之呼吸困難及呼吸異 常其他之呼吸因難及異常等症狀,林童經治療後,仍屬重度 昏迷程度,其大腦因缺氧缺血腦傷呈現腦萎縮及多處腦損傷 之痕跡,同時合併有水腦及雙側硬腦膜下積液;經眼科追蹤 檢查右眼玻璃體出血、左眼視網膜出血及玻璃狀體膜下出血 等症狀,並於110年11月11日9時5分許,因嚴重缺氧性腦病 變、吸入性肺炎、敗血性休克而死亡之事實,有林童之豐原 醫院診斷證明書(見他卷一第75頁)、中國附醫110年2月18 日院醫事字第1100001588號函(見他卷二第177至178頁)、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2月29日中市消指字第1090073462 號函附之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報案錄音檔、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及報案電話譯文(見他卷二第13 7至139、159至162頁)、中國附醫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第 85至89頁)、死亡證明書(見原審卷第91頁)在卷可佐,此 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本件被害人林童之缺氧缺血腦病變是否確實為外力蓄意所造 成,欠缺積極證據證明:
⒈本件依中國附醫110年2月22日院兒字第1100002387號函附之 評估報告書(下稱評估報告書,見他卷二第218頁)略稱: 「林童……到院時身體檢查顯示頭部,大腿以及左手有多處瘀 傷,急診腦部電腦斷層檢查(109年12月8日13時43分)顯示 腦部明顯腫脹,報告上疑似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右側顳-枕 區頭皮腫脹,右側顱骨疑似骨折合併有游離氣體產生,顱内 有游離氣體產生常見的原因有外傷顱骨骨折帶入的空氣或神 經外科手術術後,但林童案發前未曾有顱骨手術的紀錄,依 照其臉部有瘀傷合併頭皮腫脹的情形,推估林童應受相當外 力撞擊右側頭部引起頭皮腫脹、合併頭部顳骨細微骨折後帶



入氣體進入腦部,依轉介單上被告所述事發當天林童有哭著 頭往前傾撞到的聲音大約2至3下(但不確定是撞到門、櫃子 或地板)等語,但以林童的年齡自撞頭部或是意外撞擊(如 跌倒)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力道造成腫脹、骨折、腦出血, 甚至腦部腫脹立即危及生命的可能性,因此推估此外力應為 他人所為的機率較高。入院時109年12月9日眼科檢查顯示雙 側視網膜出血,後續追蹤腦部核磁共振(12月17日)報告顯 示腦部額葉、枕葉腫脹,雙側枕葉疑似珠膜下腔出血,雙側 顳-枕葉及小腦處硬腦膜下腔出血,無血管異常發現。個案 經保守治療後,在家屬要求下於12月23日轉診至中國附醫兒 童醫院小兒加護病房進一步診治,入院後經神經外科進行腦 部外引流手術,後續放置腦室-腹腔引流手術(V-P shunt) 減低個案水腦的症狀,入院後安排眼科追蹤檢查顯示個案右 眼玻璃體出血,左眼視網膜出血合併玻璃狀體膜下出血,12 月29日電腦斷層追蹤檢查顯示大腦多處缺氧缺血腦病變,雙 側額葉早期萎縮和腦室擴大的現象,經治療後於000年0月00 日出院返家照顧。綜觀以上,個案12月8日因突發性嘴唇發 紫、癱軟到院時無呼吸心跳(依119紀錄13:02報警),到院 時間後經急救約於13:20分恢復心跳,一般而言心跳停止缺 氧4至6分鐘人之腦細胞內開始死亡受損,缺氧超過10分鐘, 會造成腦部無法復原的損傷。依紀錄個案缺氧缺血時間初估 應已超過至少15分鐘以上,就患者到院時的電腦斷層檢查結 果並未見顯著硬腦膜下出血,僅於中線處有些許硬腦膜下出 血的痕跡(就後續追蹤的核磁共振結果的當時應還是有少量 的硬腦膜下出血),其電腦斷層主要的表現為缺血後腦部腫 脹為主,後續影像學的追蹤也是以缺氧缺血後腦傷為主,這 部分應和個案遭受腦部撞擊的腦傷以及事發到急救後復甦過 程中所歷經的缺氧缺血時間有關。綜合影像上以及頭部瘀傷 等變化推估,案主應受相當外力撞擊右側頭部引起頭皮腫脹 、合併頭部顳骨細微骨折後帶入氣體進入腦部,轉介單上雖 敍述案發當天案主有哭著頭往前傾撞到的聲音,但以個案的 年齡無論是自撞頭部或是意外撞擊(如跌到)是不可能有如 此大的力道造成腫脹、骨折、腦出血甚至腦部腫脹立即危及 生命的可能性,因此推估此外力應為他人所為的機率較高。 同時一般幼兒意外跌倒或撞擊並不會有雙側瀰漫性視網膜或 玻璃體出血的情形發生,此視網膜出血點來自於劇烈搖晃過 程中的減、加速度引起出血破裂出血後所引起的,因此基於 上述,個案診斷為受虐性頭部創傷等語」。
⒉證人馬○豪醫師於偵訊時證稱:林童頭部外傷有輕微骨折,其 頭部外傷應該是因為巨大的外力造成的。若把小孩往床上或



地上丟,有碰撞的傷勢,加上嬰兒搖晃症候群出現的症狀就 會造成,只有任何的行為有這樣的前後拉扯、震盪,就會出 現相關傷勢。一般跌倒不會造成這樣情形,我治療時,沒有 看到林童胸部有急救按壓的紅腫,且如果要挖嘴巴異物,也 不會毆打林童頭部,頭部傷勢比較像是外力所致等語(見他 卷一第142頁)。
⒊證人即中國附醫兒童醫院鄭○凱醫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件 林童外傷狀況是自己去撞到頭的機率不高,林童年齡僅1歲 ,跑步速度不快,即便直接衝撞櫃子,也不會造成本案之傷 勢,以我作為醫生診斷之經驗,小孩是沒有辦法自己撞到傷 勢重達出血至缺氧,而且林童傷勢有顱內硬腦膜下出血、視 網膜出血、顱骨骨折,這些都是由教科書及論文所稱,請醫 師要強烈注意小孩有沒有遭受兒虐的情況,且本案林童有視 網膜下出血,這也是醫師評斷傷者是不是受虐型腦傷的依據 之一。而林童有游離氣體應是骨折引起的,有可能是受虐或 外力所引起,因為嬰兒不會自己撞到骨折,嬰兒的骨頭相對 成人較軟,所以造成嬰兒骨折之力道一定會是巨大的。本案 林童追蹤核磁共振影像,亦沒有發現林童腦血管本身有什麼 病變異常,在住院當中亦無檢測到有所謂凝血功能異常的問 題,亦無腫瘤的狀況,而自己內部疾病造成出血的,也很少 會有視網膜下出血的情況等語(見原審卷第352、355、360、 361、363、365頁)。
⒋另證人即中國附醫兒童醫院張○孜醫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 案以林童1歲1個月的年紀,不太可能會自撞導致顱骨骨折, 而危及自身生命,不小心跌倒或是自己去撞到,這個力道都 是小的,不可能會造成這麼嚴重傷勢,另外林童有視網膜出 血,一般的撞擊輕微去撞到頭或是跌倒撞到頭部,不會造成 視網膜出血,因為林童同時具有顱內骨折跟視網膜出血這兩 個傷勢,比較像是受虐性腦傷,另外在電腦斷層檢查,也排 除林童具有內部疾病或先天血管異常造成的。至於受虐性腦 傷的定義,最常見的症狀包括硬腦膜下出血、意識障礙、視 網膜出血,以本案林童來講是符合這樣的條件的,一般的車 禍撞擊或一般的意外跌落,會造成視網膜出血的比例是非常 的少,但本案林童的視網膜出血症狀是明顯的,可能是受虐 性腦傷等語(見原審卷第371至372、374頁)。 ⒌依上開評估書及鑑定證人之證詞,本件林童因硬腦膜下出血 、意識障礙、視網膜出血、顱內出血,固堪懷疑係屬兒虐性 腦傷(即嬰兒搖晃症候群)。然林童之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主 要的表現之缺血後腦部腫脹,及後續影像學的追蹤亦是以缺 氧缺血後腦傷為主;而缺氧缺血後腦傷,僅是描述輸送至腦



部的血流或氧氣太少,導致腦部受損之症狀,其可能原因包 括心跳停止、休克、大量出血、血管阻塞,使腦部血流不足 ,或肺疾病導致缺氧、一氧化碳中毒、溺水,使氧氣濃度太 低,或腦部外傷引起血流、氧氣供應太少,在新生兒則可能 因分娩期間,胎盤供應的氧氣太少、臍帶堵塞、嬰兒腦部有 血塊、休克或突然失血,或感染所引起。並不能以該症狀之 存在,直接推斷係因外傷所導致。而本件上開⒈評估書及⒉⒊⒋ 醫師之證言雖均稱林童受有顱骨骨折,對照其臉部有瘀傷合 併頭皮腫脹的情形,而推論係受相當外力撞擊成傷。但依豐 原醫院於林童急診當日13時43分許所實施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報告(製作人為放射科醫師陳○輝,本院卷一第197、198頁 ),其內容為:「未注射顯影劑腦部電腦斷層顯示(The pr e-enhanced brain CT showed)>左側疑似亞急性硬腦膜下 出血(suspicion of a left subacute SDH)>腦部灰質和 白質差異性減少(decrease in differentiation of grey and white matters)>雙側腦室和皮質溝外觀正常(norma l appearance of bil.lateral ventricles and cortical sulci)>右側疑似輕微(或隱約的、暗淡的、不易察覺的、 不明顯的、微妙的、細微的)骨折或顱縫分離(或顱骨縫異 常增寬)並伴隨游離氣體(suspicion of a subtle fractu re or suture diastasis on the right with a pneumocep halus)>鼻竇正常(normal paranasal sinuses)>右頭皮 腫脹(swelling of right scalp)」等語。其中關於「右 側疑似輕微骨折或顱縫分離」情形,與上揭證人鄭○凱醫師 於原審所證「從電腦斷層上看只有細細的一條線裂開」(見 原審卷第363頁)相近。參之本件林童自109年12月8日13時 許送豐原醫院急診,迄同年月23日轉診中國附醫診療止,期 間均未實施外科開刀治療,僅採保守治療,轉診後始實施腦 部引流手術。則上揭評估報告及⒉⒊⒋醫師之證言所指林童受 有顱骨骨折,顯然係按上揭電腦斷層掃描影像解讀之結果, 而非外科手術之發現,或再參考病歷中記載林童有頭皮腫脹 ,而推估創傷撞擊事件造成骨折(見原審卷第380頁證人張○ 孜醫師證言)。徵之本件林童全部就醫期間僅有上述腦部引 流手術,而無其他外科手術足以實際觀察其顱骨是否確有骨 折,林童不幸死亡後,亦未經司法相驗解剖勘驗以證實林童 頭皮腫脹,或其他頭部瘀傷位置,與上揭電腦斷層所發現疑 似輕微骨折處是否相當,或林童確否受有右側顱骨骨折,暨 該右側疑似輕微骨折與左側疑似硬腦膜下出血是否有關連性 等事實。又上揭電腦斷層影像經放射科醫師陳○輝判讀,既 未排除「顱縫分離(或顱骨縫異常增寬)」,即可能為猛長



新生兒生理性成長之現象,是林童是否確因外力撞擊而受 有顱骨骨折,並因此造成顱內出血,已不能無疑。再者,林 童急診當日之電腦斷層掃描影像顯示,其顱內出血僅屬少量 (見原審卷第371頁張○孜醫師證述),放射科醫師陳○輝所 作檢驗報告亦稱「左側疑似亞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而經原 審法院檢送本案全卷資料,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則稱 亞急性在此種出血定義為受傷後4-21天之間(見原審卷第16 1頁鑑定書)。是本件林童顱內出血,並不能排除是在109年 12月8日送急診前數日即已發生,而慢慢累積至出現外顯症 狀。至於前揭電腦斷層檢驗報告所述林童右側疑似輕微骨折 或顱縫分離並伴隨游離氣體,考量空氣入顱的機制與受損竇 腔內氣體壓力驟然升高有關,如擤鼻,咳嗽或打噴嚏時,均 可使空氣壓進顱內,但有時亦可因顱內壓過低,源於液體動 力學的影響在病人變換體位時,可將空氣吸入顱內,其成因 亦非必然與輕微骨折有關,更不能遽爾推論林童受有外傷導 致顱骨骨折。
 ⒍又按上開⒈評估書及⒉⒊⒋醫師之證言,均認受虐性腦傷的定義 ,最常見的症狀包括硬腦膜下出血、意識障礙、視網膜出血 ,而本件林童同時出現上開症狀,因而診斷林童為受虐性頭 部創傷。然經本院檢送本案全部卷證資料,囑託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實施法醫文書審查鑑定(因本件未經司法相驗解剖鑑 定,該所拒絕就死亡原因鑑定,見原審卷第111頁),該所 法醫師潘至信研判結果,略以:就一、雙眼瀰漫性出血(視 網膜出血)是否一定是虐性頭部外傷所造成?其可能原因為 何?認為:㈠可導致顱內壓升高的任何原因,皆可導致雙側 視網膜出血。㈡兒童視網膜出血的原因包括自然疾病與意外 性或他殺性頭部外傷。㈢生產過程可導致新生視網膜出血 。㈣嚴重視網膜出血合併視網膜劈裂,不能做為虐性頭部外 傷的診斷依據。㈤孩童眼球內玻璃體出血的原因含外傷性與 自發性。㈥實際法醫解剖案例常見疾病與外傷導致顱內壓升 高及雙側視網膜出血:本人實際法醫解剖案件46例有雙側視 神經鞘與視網膜出血。可造成雙側視網膜出血的原因包括跌 倒(11例)、車禍(8例)、頭部外傷(不知原因,6例)、 感染症(6例)、虐童(4例)、出血性腦中風(4例)、跌 落樓梯(3例)、腦動靜脈畸形破裂(2例)、槍傷(1例) 、及過敏休克(1例)。就二、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可能原因 ,認為:㈠導致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有外傷性(包括鈍力 傷、穿刺傷、手術後、遭受傷害等,嬰幼兒即使是外傷性硬 腦膜下腔出血,亦需進一步鑑別是非蓄意的意外事故或蓄意 的虐童事件),及非外傷性(包括瀰漫性血管內凝集、顱內



動脈瘤破裂、皮質動脈破裂、高血壓性顱內出血、腫瘤、血 液疾病、感染症、其他情況[抗凝血劑治療、溶栓治療、大 腦類澱粉血管病變、硬腦膜動靜脈瘻管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等])。……。㈢嬰幼兒硬腦膜下腔出血合併蜘蛛網膜下腔擴 大,不能據以診斷為虐童:良性腦室外水腦症(Benign ext ernal hydrocephalus,BEH)……1000個活產及死產胎兒會有 0.5-0.8個,……大約至2歲時,有的個案可自行緩解。BEH最 常見的併發症是硬腦膜下腔出血,其很容易遭誤診為單純的 外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一些研究顯示腦室外水腦症孩童在 無已知頭部外傷狀況下,有發生硬腦膜下腔出血的風險;文 獻上不乏硬腦膜下腔出血可為腦室外水腦症的併發症案例。 ……㈣良性腦室外水腦症併發硬腦膜下腔出血,可能會被誤診 為虐性頭部外傷或搖晃嬰兒症候群……(見本院卷二第191至4 36頁)。
 ⒎綜上所述,受虐性腦傷固然常見有硬腦膜下出血、意識障礙 、視網膜出血等症狀,但診斷有上開症狀,縱使同時存在, 亦未必然為受虐性腦傷。本件林童頭皮腫脹,或其他頭部外 傷位置,與上揭電腦斷層所發現右側疑似輕微骨折(或顱縫 分離)位置是否相當,或林童確否受有右側顱骨骨折,暨該 右側疑似輕微骨折與左側疑似硬腦膜下出血是否有關連等事 實既仍有可疑,其因顱內壓升高的原因,所導致雙側視網膜 出血亦難以證實與該外傷有必然關連。此外,依公訴意旨所 舉及原審法院調查所得之周邊證據,僅顯示林童於案發當日 送被告托育前,未有明顯外傷或出現腦傷之症狀,但尚不足 以證明本件導致林童死亡之缺血缺氧腦傷,係被告所蓄意造 成。至被告主觀認為林童可能是食物梗塞停止呼吸、癱軟, 縱與診斷結果不符,亦不能以臆測方式,遽爾認定被告係以 毆打或撞擊林童頭部之方法,使林童造成頭部外傷、心跳停 止、硬腦膜下出血、雙眼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終至因嚴重缺 氧性腦病變等不治死亡。
五、本件林童不幸死亡,確實令人傷痛,然而不幸結果的發生, 未必都有可歸咎,甚至應負刑責的對象。而在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所揭示的證據裁判主義下,公訴意旨所為上揭舉證, 既仍有可疑,而不能使本院獲得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 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犯行之心證,自不能以臆測方式 認定被告犯罪。原審法院未詳予勾稽前開證據,遽為被告論 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公訴意旨所指 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撤銷,改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