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李金榜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昌翰律師
巫政澔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金樹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
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
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