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羅勝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 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1號事件之當事人,惟 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254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上 開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至16頁)。上訴人於113年9月1 1日(本院卷第3頁)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已逾聲請期限,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