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陳美竹
送達代收人 陸儀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廷芝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三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0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 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所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 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