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福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60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4年5 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04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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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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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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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聖寅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94年5月10日 │70,300元 │WA三三一五二0│ │
│1 │司鄭連春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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