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再字,113年度,9號
TPHV,113,家再,9,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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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陳猷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顯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77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
萬2163元(見本院卷第260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
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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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