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13年度,51號
TPHV,113,再,51,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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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51號
再 審原 告 蔡淑
蔡米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鄧仁海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51號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1
,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3,576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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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