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367號
TPHV,112,重上,367,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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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陳廖檜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盧意祥律師
被 上訴人 蘇彩虹
蘇彩雲(即郭正喜繼承人)

郭家菱(即郭正喜繼承人)

郭哲瑋(即郭正喜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
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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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