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趙愷
訴訟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被 上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3年8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及參加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法定 代理人先後變更為鄭瑞、陶奕馥,並依序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㈠251至253頁、卷㈢291至294頁),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所屬業務員葉冠宏、侯斈霖(下各 稱其名,合稱葉侯2人)違法招攬後述保單1至4之保險契約 ,致其受有支出保險費及保單質貸利息之損害,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下稱金保法)第11條、第11條之3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 償。在本院審理中,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主張因葉侯2人違 法招攬,依保險契約第4條約定,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上訴人為撤銷保單1、3、4之意思表示,並追加民法第179條 規定備位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此部分保險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二、上訴人主張:葉冠宏不顧伊不適合購買被上訴人所銷售「安 聯人壽新大富大貴變額萬能壽險(丙型)」保險商品(下稱 系爭壽險),亦未告知契約重要內容及充分揭露風險,竟於
民國000年0月間慫恿伊簽署部分契約文件,並於107年10月3 日擅將伊帳戶存款轉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投保系爭壽 險保單號碼QL00000000之保險契約(下稱保單1)。復於108 年1月25日未經伊同意,冒伊名義將保單1質借所得60萬元轉 帳投保系爭壽險保單號碼QL00000000之保險契約(下稱保單 2)。又誘使伊於108年6月18日將房屋抵押貸得500萬元轉帳 投保系爭壽險保單號碼QL00000000之保險契約(下稱保單3 ),並由侯斈霖經辦。再於108年10月25日未經伊同意,冒 伊名義將伊在參加人銀行開設帳戶內(下稱上訴人國泰世華 帳戶)保單2質借250萬元轉帳投保系爭壽險保單號碼QL0000 0000之保險契約(下稱保單4,與保單1至3合稱系爭保險契 約),並由侯斈霖經辦。伊並無締結系爭保險契約之意,葉 侯2人違反金保法第9條、第10條規定違法招攬,致伊受有支 付上開保險費及質貸利息之損害,扣除伊已領取之保單配息 ,尚受有574萬3001元(原審主張521萬7657元)之損害,被 上訴人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並依金保法第11條之3第1 項規定負損害額1倍之懲罰性賠償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金保法第11條、第11條之 3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43萬531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 一部上訴,並就保單1、3、4所繳保費之損失部分,追加民 法第179條規定為備位請求權基礎,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 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0萬元 本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伊所屬業務員葉侯2人均有告知上訴人契約 重要內容及風險,並確認上訴人締約真意後,由上訴人簽署 要保書、扣款授權書、重要事項告知書及保戶資料暨投資風 險屬性評估表(下稱KYC)等文件辦理投保,上訴人已領取 多期保單所連結投資標的之配息,行使保單質借權利,且頻 繁使用線上平台查詢保單紀錄,系爭保險契約顯已有效成立 ,並無上訴人所指違法招攬、冒名締約之情。上訴人支付保 險費,獲得保險契約之投資收益及保險保障之利益,並無損 害可言。又上訴人撤銷保單1、3、4已逾系爭保險契約第4條 所約定應於保險單送達後翌日起算10日內之期間,其撤銷無 效。另上訴人前對葉侯2人提出偽造文書等之刑事告訴,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四、參加人陳述略以:上訴人有締結保單4保險契約及繳納保險 費之真意,伊依上訴人親簽之自動扣款授權書,將保單4之 保險費250萬元自上訴人在伊銀行所開設帳戶轉帳扣款,該 扣款已發生清償效力等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㈠378至379頁): ㈠兩造間存有以上訴人名義向被上訴人投保之系爭保險契約:① 保單1:保單號碼QL00000000、保額150萬元;②保單2:保單 號碼QL00000000、保額60萬元;③保單3:保單號碼QL000000 00、保額500萬元;④保單4:保單號碼QL00000000、保額250 萬元。
㈡保單1記載投保時間107年9月7日、業務員葉冠宏;保單2記載 投保時間108年1月4日、業務員葉冠宏;保單3記載投保時間 108年6月12日、業務員侯斈霖;保單4記載投保時間108年10 月22日,業務員侯斈霖。
㈢附表所示保單1編號2、3、8、9、11、12、14、15、20、21及 保單3編號68、77所示保險契約文件項目欄位之內容及要保 人「趙愷」簽名,均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㈣保單1總繳保費150萬元,係於107年10月3日以上訴人所開設 玉山銀行帳戶自動轉帳扣繳,於108年1月24日保單借款60萬 元,同年6月11日清償借款本息60萬8999元,同年6月13日保 單借款86萬6000元,109年3月27日質借還款1萬3269元。 ㈤保單2總繳保費60萬元,係以保單1質借金額60萬元後由上訴 人於108年1月25日匯款支付。
㈥保單3總繳保費500萬元,係上訴人以房屋貸款500萬元於108 年6月18日轉帳支付。
㈦保單4總繳保費250萬元,係以保單3於108年10月25日質借金 額250萬元後轉帳支付。
㈧上訴人於108年10月25日收受保單3保單質借250萬元之核准通 知,及保單4將於同年月28日扣款250萬元之通知。 ㈨上訴人至110年1月27日已領取系爭保險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 之配息(匯入上訴人所開設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合計為109萬2450元。
㈩上訴人前對葉侯2人提出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均機關簡稱)109年度他字第4604、6482號受 理後移轉管轄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976號 、110年度偵字第6979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高雄高分檢檢 察長駁回再議確定(下稱本件刑案)。
六、法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先位請求部分:
⒈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
害人受有損害,且行為人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 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查上訴人主張其並非積極型 投資人,且需求殘扶險而非生死合險,葉冠宏竟不顧其投 資屬性不適合購買系爭壽險,亦未告知系爭保險契約之重 要內容及充分揭露風險,致其誤信購買保單1,葉冠宏又 聲稱積極型保單利息優於銀行定存及基金,誘使其以房貸 借款方式購買保單3,並由侯斈霖經手辦理,另保單2為葉 冠宏冒名締約,保單4為葉侯2人冒名締約,KYC均係偽造 ,葉侯2人違反金保法第9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 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 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第10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 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 、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其內容應 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 者權益之重要內容…)規定,致其受有支付保險費及質貸 利息之損害,被上訴人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並應依 金保法第11條之3第1項規定負1倍損害額之懲罰性賠償等 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上訴人應就侵 權行為成立要件先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系爭壽險為一次性繳清保費之躉繳型保險商品,並 將保費投資被保選人選定之配息型基金,被保險人可取得 基金配息,若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可領回本 金原額,葉冠宏因見上訴人在網路上留言稱有閒置資金想 投資而與其聯繫,經葉冠宏向上訴人說明系爭保險契約之 重要內容及投資標的風險,上訴人有購買系爭保險契約之 意,因上訴人表明以其玉山銀行帳戶自動轉帳扣繳保單1 之保費,且欲以保單1生效後質借金額支付保單2之保費, 葉冠宏乃約同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在臺北市慶城街之春水 堂會面,並由上訴人在保單1要保書之要保人、被保險人 欄、重要事項告知書之要保人簽名處、結匯授權書之立授 權書人(要保人)簽名處、KYC之要保人簽名欄、自動扣 款授權書之存款戶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要保人簽名欄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之要保 人簽名、被保險人及年金受益人簽名欄(即附表保單1編 號11、12、13、14、15、20、21、39、40)及保單2要保 書之要保人欄、重要事項告知書之要保人簽名處、KYC之 要保人簽名欄(即附表保單2編號51、53、56)親自簽名 ,葉冠宏即依上訴人之意先後辦理保單1、2之送件締約事 宜;上訴人又於000年0月間向葉冠宏表明欲加碼投資,並
前往被上訴人位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0樓之叡達通 訊處會面,上訴人表明以其房屋貸款500萬元繳付保單3之 保費,且欲以保單3生效後質借金額支付保單4之保費,並 在保單3要保書之要保人欄、重要事項告知書之要保人簽 名處、KYC之要保人簽名欄、自動扣款授權書之存款開戶 印鑑及持卡人簽名欄、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保險單借款重 要事項告知書之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及年金受益人簽名 欄(即附表保單3編號68、70、71、72、73、77、85、86 )及保單4要保書之要保人欄、重要事項告知書之要保人 簽名處、KYC要保人簽名欄、自動扣款授權書之存款開戶 印鑑、持卡人簽名、要保人簽名欄(即附表保單4編號98 、99、100、101、103)親自簽名,因葉冠宏入伍在即, 乃由侯斈霖接手辦理保單3、4之送件締約事宜,又系爭保 險契約締約後,葉冠宏有分別交付保單1至4予上訴人收受 ,並經上訴人在附表保單1編號13、保單2編號54、保單3 編號71、保單4編號101之保險單簽收單簽名等情,有附表 所示系爭保險契約各項文件在卷可參,且經葉冠宏、侯斈 霖於刑案偵查時供述、證述綦詳(桃園地檢署109年度他 字第6482號影卷49至55、77至80、251至254頁,109年度 他字第4604號影卷299至302頁,下稱案號),並在本院準 備程序時具結證述明確(本院卷㈡246至260頁),上訴人 在原審亦不爭執附表保單1編號2、3、8、9、11、12、14 、15、20、21及保單3編號68、77等欄位為其親簽(原審 卷㈠10頁、卷㈡25至29頁),且附表保單3編號70重要事項 告知書之要保人簽名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 月28日刑理字第1136039423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認為與上訴 人不爭執真正之比對文件上簽名字跡相符(本院卷㈢299至 300頁)。另上訴人前於109年4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桃 園市調查處對葉侯2人提出刑事告訴時係指稱:伊於107年 9月7日簽約,投保保單1金額150萬元,一次繳清保險費15 0萬元後,每個月都享有安聯成長基金的收益匯到伊帳戶 ,可一直收益至身故為止,保單1之要保書、重要事項告 知書、結匯授權書均為伊書寫,伊收到保單1以後,依葉 冠宏建議,在108年間以保單1質押借款60萬元,葉冠宏拿 去購買保單2,伊已於000年0月間收到保單2,其後伊告訴 葉冠宏以房屋貸得500萬元,葉冠宏於108年6月勸伊購買 保單3,伊有答應要投保,金額要再確定,葉冠宏於108年 9月又來電力勸伊購買保單4,伊口頭上有先允諾等語(64 82號影卷7至10頁)。基上所述,上訴人空言否認締結系 爭保險契約,又主張遭葉侯2人冒名締約保單2、4等情,
難以逕採。
⒊次查,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書載明:「本人(要保人)於 填寫要保書時,業務員已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並提供 本保險單條款樣張、要保書填寫說明、投保人須知、重要 事項告知書及商品說明書供本人參閱」等文字(原審卷㈠1 52-5、152-13、152-19、152-25頁),經上訴人勾選已審 閱相關保單條款等文件並簽名其上。又保單重要事項告知 書記載:「本險部分投資標的不保證最低收益,可能因投 資標的價值的變動而導致本金損益,安聯人壽除善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本險部分 投資標的之價格將受匯率之影響,要保人須自行承擔該部 分之風險」等警語,並說明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及揭露保單 管理費、保險成本、應繳費用等資訊,經上訴人勾選「本 人已充分瞭解本商品之重要事項」及「本人已同意投保」 並簽名確認(原審卷㈠152-7、152-15、152-20、152-27頁 )。又上訴人於108年1月24日、108年6月13日以保單1先 後質借60萬元(匯入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86萬6000元 (匯入上訴人國泰世華帳戶),復於108年10月25日以保 單3質借250萬元(匯入上訴人國泰世華帳戶),其所簽具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均載明: 「借款人若以保險單借款方式取得購買新契約的資金來源 ,提醒您保險契約可能因利息或投資市場價格波動使您蒙 受損失」、「借款人倘已詳細閱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所作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並確實瞭解該告知書內容及辦理保險單借款時借款人之 相關權益及應注意事項」(原審卷㈠167、177、181頁), 堪認上訴人對於系爭保險契約之內容、權利義務及質借投 保相關風險均已知悉並為同意。
⒋再查,依上訴人4次投保分別填具之KYC顯示,關於1.要保 人年齡(B.41至65歲/10分)、2.風險承擔能力(C.-11% 至-20%/10分)、3.投資國外市場波動虧損可能採取之方 式(C.持有1年以上,因長期投資才是致勝關鍵/10分)等 項目得分均屬相同,至4.財務目標(保單1:B.資產穩定 成長/5分;保單2至4:C.資產迅速成長/10分)、5.投資 商品下跌或虧損超過15%以上對財務影響程度(保單1:B. 中度/5分;保單2至4:C.低度/10分)、6.自認具備金融 專業能力(保單1:B.普通,已有基本金融商品專業知識/ 5分;保單2至4:C.充分瞭解,主動掌握金融趨勢並進行 投資組合規劃/10分)、7.投資經驗⑴(保單1:B.債券、 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5分;保單2至4:C.股票、期貨或
其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10分)、8.投資經驗⑵(承問題7 ;保單1:C.3年以上/15分;保單2至4:B.3個月至3年/10 分)等項目得分雖有不同,但無論保單1之總分65分或保 單2至4之總分80分,均屬「積極型」(55分以上),亦即 對投資態度較為積極,願意承擔較高投資風險以換取較大 報酬,經評估風險等級RR1至RR5之投資標的均適合購買, KYC上並載明:「本人已瞭解投資具風險,此一風險可能 使投資金額發生虧損,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其原投資金額全 部無法回收」之警語,且經上訴人在「取得並充分審閱本 人選定的境外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及投資人須知並瞭 解相關風險」、「本人已瞭解基金通路報酬揭露相關內容 」等處勾選確認並簽名(原審卷㈠152-43、152-45、152-4 7、152-49頁),另上訴人在原審曾不爭執附表保單1編號 15所示KYC為其親簽(原審卷㈡26頁),益徵上訴人對於系 爭保險契約之性質為投資型而非殘扶險乙節,知之甚明。 是被上訴人依上訴人所提供資訊評估其為積極型投資人, 並由上訴人擇定將保費投資風險較高之基金產品,難認有 何違反適合度評估可言。
⒌又查,系爭保險契約之投資標的包括「安聯收益成長基金- AM穩定月收類股(南非幣避險)」及「鋒裕匯理基金新興 市場債券A南非幣」,保單1至4依序自107年11月14日、10 8年2月28日、108年7月12日、108年11月29日起,逐月配 息數千元至數萬元並匯入上訴人所開設玉山銀行及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截至110年1月27日止,累積配息總額依序為 31萬0753元、17萬2021元、49萬3544元、11萬6132元,合 計109萬2450元(見不爭執事項㈨),並有配息紀錄(原審 卷㈠225至226頁、卷㈡129頁、本院卷㈠471頁)及上訴人玉 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原審卷㈡14至2 1、217至235頁)可證。又觀諸其帳戶另有「柏亞高債N台 」、「瀚印策債S臺」、「坦新固收F月」、「富達亞洲高 收益債」、「聯博-全球高收益」等多筆基金轉帳交易及 配息紀錄,並有上訴人日常簽帳消費、股票買賣、繳稅及 貸款繳息紀錄,堪認上開帳戶確實經常使用,往來交易頻 繁。再佐以上訴人除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外,另有投保全球 人壽保單3張、新光產物保險保單4張、兆豐產物保險保單 3張,有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 原審卷㈠191頁),顯見上訴人並非無投資經驗之人。另上 訴人於108年10月25日收受保單3保單質借250萬元獲准及 保單4將於同年月28日扣款250萬元之通知(見不爭執事項 ㈧),並自行匯款繳納保單2保費60萬元及以房屋貸款繳納
保單3保費500萬元(原審卷㈠131、169頁、卷㈡17、76頁、 卷㈢106、108頁之匯款申請書、簡訊通知、交易明細參照 ),且上訴人自107年10月29日申請被上訴人網路服務平 台時起至000年0月間,登入查詢保單狀態次數高達939次 ,平台上可查知保單號碼及保單相關資訊,有登入網路服 務平台紀錄、操作介面畫面、驗證程序系統畫面、上訴人 行動裝置綁定紀錄可佐(原審卷㈢10至23頁、本院卷㈡171 至201頁),並有多次通知驗證碼或密碼輸入錯誤之簡訊 可憑(6482號影卷399至401頁、本院卷㈠347至351頁); 此外,被上訴人有將系爭保險契約之對帳單、保單變更批 註(含保險單借款、變更收益分配方式、投資標的轉換) 等文件寄送至上訴人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光峰路之住處,保 單審核完成、借款、保費扣繳亦均以簡訊通知上訴人,有 保單文件寄件紀錄(本院卷㈠341至343頁、卷㈡203至207頁 )及上訴人與葉冠宏通訊軟體對話截圖(6482號影卷73、 75、137、139、255至293頁)。基上事證,在在足徵上訴 人知悉系爭保險契約持續配息及其以保單1、3質借繳付保 單2、4保費之交易過程。
⒍另查,依上訴人與葉冠宏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上訴 人未曾質疑違反其本意或遭冒名投保之事,反係經常與葉 冠宏討論投保時機、匯款、配息入帳、基金收益、換匯進 場買入投資標的等操作細節。例如:上訴人於108年1月21 日傳送保單1「我的貸款查詢」截圖畫面給葉冠宏,並稱 :「可以貸保他貸出來」(6482號影卷271頁,註保單1質 借款項於108年1月25日匯入上訴人帳戶,並於同日進行保 單2之扣款)。於000年0月間傳送保單2投資標的之「共同 基金熱門瀏覽」截圖畫面給葉冠宏,並稱:「兩張(按指 保單1、2投資基金之績效)逼近/很漂亮」,並於108年2 月26日表示:「都是放長期,也沒好高興/何時領息啊? 好期待」等語(6482號影卷273頁,註保單2自108年3月8 日開始配息)。於108年3月18日催促葉冠宏:「快點,剩 下60萬快一點規劃了」(6482號影卷275頁)。於108年6 月初通知葉冠宏:「我們順序如下/星期一(按指108年6 月10日)我到高雄/到你們公司」,葉冠宏回應:「好的/ 然後編列投資組合/匯款給安聯/然後送件等候安聯扣款/ 然後下月領息」,上訴人回覆稱:「對/就這樣」(6482 號影卷255頁)。於108年6月中旬某日傳送南非幣匯率資 訊及保單3「保單詳細資訊」(生效日108年6月12日、保 險金額500萬元)截圖畫面給葉冠宏(6482號影卷265頁) 。於108年7月27日稱:「我最近讀總體經濟學時讀到72法
則/在投資14%商品500萬將於6年還本/加上我積極操作其 他商品/所以這場我跟國華賽跑的戰我贏了」(6482號影 卷281頁)。於108年8月21日對於葉冠宏傳送安聯集團獲 獎之訊息回覆稱:「你們真的厲害」(6482號影卷283頁 )。於108年11月6日傳送「保單4保費詳細資訊」(保單 日期108年10月22日、保費250萬元、已繳款、入帳日期10 8年11月1日)截圖給葉冠宏(6482號影卷137頁)。於108 年11月7日表示:「我借的那筆錢開始生出來的錢又生出 來的錢(按指保單3之配息)已經開始幫我繳貸款了」(6 482號影卷285頁)。於108年11月8日傳送「安聯收益成長 多重資產基金-B類型(月配息)-新臺幣」畫面截圖給葉 冠宏,並稱:「安聯真的是好基金」(6482號影卷285頁 )。於108年11月18日傳訊表示:「高到這種地步我都怕 了/其實我現在也捉摸不定/因為這次是買債/+20%的平衡 基金」、「賭了,下單吧」(6482號影卷139、293、297 頁)。益徵上訴人確有締結系爭保險契約之意,其始終知 悉並掌握各筆保單投保時間、保險金額、保費扣款及投資 收益情形甚明。
⒎至上訴人否認附表保單1編號13、27、28、32、39、40、保 單2編號51、53至57、保單3編號71、72、85、86及保單4 編號98、100、101、102、108、110之簽名真正部分,雖 先後經法務部調查局109年7月29日調科貳字第1092320780 0號函覆無法鑑定(6482號影卷10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3年5月28日刑理字第1136039423號函覆無法認 定(本院卷㈢299至300頁),惟上訴人確有締結系爭保險 契約之真意,且始終知悉並掌握各筆保單投保時間、保險 金額、保費扣款及投資收益情形,並經證人葉冠宏具結證 述前揭簽名之真正,均如前述,堪認上訴人對於系爭保險 契約之要保及投資均始終知情同意,其臨訟空言否認簽名 真正云云,難認可採。
⒏此外,上訴人未再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所屬業務員有何違反 金保法及冒名締約而招攬系爭保險契約之情,則被上訴人 抗辯其已盡適合度調查、商品說明及揭露風險義務,上訴 人明知系爭保險契約之內容及投資風險,亦有繳納保費、 領取高額配息等履行系爭保單之行為,確有締結保險契約 、行使保險契約權利、享受收益之主觀意思與客觀事實, 堪予認定。故上訴人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188條第1項、金保法第11條、第11條之3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6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
㈡上訴人備位請求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葉侯2人蓄意未交付保單1、3、4,其未在保險 單簽收單上簽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9條第2項、第101條 第2項規定,認為系爭保險契約第4條所約定應於保險單送 達翌日起算10日內行使撤銷權之起算條件尚未成就,其仍 得依該約定,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為撤銷保單 1、3、4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追加民法第179條規定, 備位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此部分所收取之保費(保單1部分1 03萬9464元,保單3、4部分439萬0324元,共計542萬9788 元)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應就其主張之事實 先負舉證責任。
⒉惟查,葉冠宏確有將保單1、3、4交付上訴人收受,並經上 訴人在保險單簽收單之要保人簽名欄位簽名乙節,業據證 人葉冠宏具結證述明確,並有簽收單在卷可憑(原審卷㈠ 第152-29、152-33、152-35頁),業如前述,上訴人依序 於107年10月11日、108年6月20日、108年11月7日收受保 單1、3、4,各該保險契約之撤銷期限即應各為起算,則 其遲於109年10月14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時( 原審卷㈠89頁送達證書參照),作為撤銷保單1、3、4保險 契約之意思表示,顯已逾系爭保險契約第4條所約定保險 單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之期間甚明,其所為撤銷自屬無效 。上訴人又主張於000年00月間即向葉冠宏表明撤銷保單4 保險契約之意云云,惟上訴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許 對葉冠宏傳訊表示:「撤銷(誤載為「鍇」)好了/我預 估2020年底到2021年初會來一波金融海嘯/那時進場才有 意義」,已逾前述保單送達翌日10日內(迄108年11月17 日止)之期間,況其於同日下午9時許又表示:「高到這 種地步我都怕了/其實我現在也捉摸不定/因為這次是買債 /+20%的平衡基金」,最後於同日下午10時許表示:「賭 了,下單吧」(6482號影卷139、293、297頁),可見上 訴人當日雖曾表達撤銷之意,但旋於2小時內又撤銷在前 之撤銷意思表示,最終決定維持保險契約,並下達進場購 買投資標的基金之指示,並於108年11月29日、12月13日 、12月31日、109年1月14日、1月31日、2月14日、2月28 日、3月13日依序受領基金配息2萬0920元、9366元、2萬1 169元、9126元、1萬9904元、9274元、1萬8513元、7860 元(原審卷㈠226頁配息紀錄參照),益徵上訴人最終並未 撤銷保單4保險契約甚明。
⒊此外,上訴人未再舉證以實其說,是其就保單1、3、4部分 ,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收取保 費542萬9788元本息,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 條第1項、金保法第11條、第11條之3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6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該 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於本院追加民法第179條規定,備位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542萬9788元本息,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追加之 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6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 筑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原審卷㈠頁碼 文件內容 上訴人 主張 上訴人補充說明 1 ㈠保單1(保單號碼QL00000000、107年9月7日) ⒈要保書 2 152-1 ⑴姓名欄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3 152-1 ⑵要保書之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行動電話、一般詢問事項、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方式欄位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4 152-1 ⑶要保書之事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 152-3 ⑷繳費方法:核心平台保險費0元,衛星平台150萬元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 152-3 ⑸要保書之主契約類型別暨基本保額,於丙型:150萬元打勾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 152-3 ⑹要保書之衛星平台欄位,投資標的名稱或代碼填寫ZAREQ0030、分配比例填寫10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 152-3 ⑺被保險人之職業與兼業欄位之公司名稱、營業內容及工作內容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9 152-5 ⑻被保險人健康告知事項,身高體重與健康告知欄位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10 152-5 ⑼肆、簽名欄上「本人(要保人)於填寫要保書時,業務員已出示合格銷售格證件,並提供「本保險險單條款樣張」、「要保書填寫說明」、「投保人須知」、「重要事項告知書」及「商品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1 152-5 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日期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12 152-7 ⒉重要事項告知書之簽名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13 152-29 ⒊保險單簽收單之簽名與日期填載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4 152-37 ⒋結匯授權書之簽名與日期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15 152-43 ⒌保户資料曁投資風險屬性評估表簽名與日期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16 125 ⒍自動扣款授權書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7 125 ⑴被保險人欄、險種、首期保險費欄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8 125 ⑵授權人中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9 125 ⑶「玉山」銀行「新竹」分行以及帳號「000000000000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20 125 ⑷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僅要查核該銀行是否有上訴人之帳戶,因此要簽名 21 125 ⑸要保人簽名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22 167 ⒎108年1月24日保單借款約定書(60萬元) 23 167 ⑴要保人欄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24 167 ⑵主簽約被保險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25 167 ⑶「玉山」銀行「新竹」分行以及帳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26 167 ⑷借款金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27 167 ⑸要保人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28 167 ⑹主被保險人/年金受益人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29 167 ⑺行動電話與申請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0 219 ⒏108年6月11日匯款聲明書(608,969元)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1 219 ⑴日期、金額、保單號碼、繳費憑證勾選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2 219 ⑵要保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3 219 ⑶匯款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4 177 ⒐108年6月13日保單借款約定書(86萬6千元)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5 177 ⑴日期、金額、保單號碼、繳費憑證勾選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6 177 ⑵「國泰」銀行「桃園」分行以及帳號「00000000000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7 177 ⑶要保人欄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8 177 ⑷主簽約被保險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39 177 ⑸要保人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0 177 ⑹主被保險人/年金受益人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1 ㈡保單2 (保單號碼QL00000000、108年1月4日) ⒈要保書 42 152-9 ⑴姓名欄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3 152-9 ⑵要保書之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行動電話、一般詢問事項、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方式欄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4 152-9 ⑶要保書之事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5 152-11 ⑷核心平台保險費60萬元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6 152-11 ⑸要保書之主契約類型別暨基本保額,於丙型:60萬元打勾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7 152-11 ⑹要保書之核心平台欄位,投資標的名稱或代碼填寫”ZARBO 0050”、分配比例填寫”10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8 152-13 ⑺被保險人之職業與兼業欄位之公司名稱、營業內容及工作內容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49 152-13 ⑻被保險人健康告知事項,身高體重與健康告知欄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0 152-13 ⑼肆、簽名欄上「本人(要保人)於填寫要保書時,業務員已出示合格銷售格證件,並提供「本保險險單條款樣張」、「要保書填寫說明」、「投保人須知」、「重要事項告知書」及「商品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1 152-13 ⑽要保人及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2 152-13 ⑾被保險人 (空白) 53 152-15 ⒉重要事項告知書之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4 152-31 ⒊保險單簽收單之簽名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5 152-39 ⒋結匯授權書之簽名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6 152-45 ⒌保户資料曁投資風險屬性評估表之全部內容填寫、簽名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7 171 ⒍108年1月25日匯款聲明書之本人、日期、借款金額、保單號碼、繳費憑據勾選與匯款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58 ㈢保單3 (保單號碼QL00000000、108年6月12日) ⒈要保書 59 152-17 ⑴姓名欄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0 152-17 ⑵要保書之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行動電話、一般詢問事項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1 152-17 ⑶要保書之事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2 152-18 ⑷核心平台保險費0元、衛星平台保險費500萬元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3 152-18 ⑸要保書之主契約類型別暨基本保額,於丙型:500萬元打勾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4 152-18 ⑹要保書之衛星平台欄位,投資標的名稱或代碼填寫ZAREQ0030、分配比例填寫10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5 152-18 ⑺被保險人之職業與兼業欄位之公司名稱、營業內容及工作內容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6 152-19 ⑻被保險人健康告知事項,身高體重與健康告知欄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7 152-19 ⑼肆、簽名欄上「本人(要保人)於填寫要保書時,業務員已出示合格銷售格證件,並提供「本保險險單條款樣張」、「要保書填寫說明」、「投保人須知」、「重要事項告知書」及「商品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68 152-19 ⑽要保人及日期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可以先寫,並非寫了就生效 69 152-19 ⑾被保險人 (空白) 70 152-20 ⒉重要事項告知書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1 152-33 ⒊保險單簽收單之簽名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2 152-47 ⒋保户資料曁投資風險屬性評估表之全部內容填寫、簽名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3 127 ⒌自動扣款授權書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4 127 ⑴被保險人欄、險種、首期保險費欄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5 127 ⑵授權人中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6 127 ⑶「國泰」銀行「桃園」分行以及帳號「00000000000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7 127 ⑷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 為上訴人親自書寫 葉冠宏稱僅要查核該銀行是否有上訴人之帳戶,因此要簽名 78 127 ⑸要保人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79 165 ⒍通知審核通過 僅為簡訊,不用書寫 80 181 ⒎108年10月25日保單借款約定書(250萬元)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1 181 ⑴日期、金額、保單號碼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2 181 ⑵「國泰」銀行「桃園」分行以及帳號「00000000000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3 181 ⑶要保人欄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4 181 ⑷主簽約被保險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5 181 ⑸要保人簽名、行動電話、申請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6 181 ⑹主被保險人/年金受益人簽名、行動電話、申請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7 ㈣保單4 (保單號碼QL00000000、108年10月22日) ⒈要保書 88 152-21 ⑴姓名欄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89 152-21 ⑵要保書之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行動電話、一般詢問事項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0 152-21 ⑶要保書之事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1 152-23 ⑷核心平台保險費0元、衛星平台保險費00000000元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2 152-23 ⑸要保書之主契約類型別暨基本保額,於丙型:250萬元打勾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3 152-23 ⑹要保書之衛星平台欄位,投資標的名稱或代碼填寫”ZARBO 0040”、”ZAREQ0030”分配比例各為”70%”、”3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4 152-23 ⑺被保險人之職業與兼業欄位之公司名稱、營業內容及工作內容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5 152-25 ⑻被保險人健康告知事項,身高體重與健康告知欄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6 152-25 ⑼「病名:高血壓、就診醫院:永安診所、就診大約起訖時間:自107年1月至107年1月、醫療過程:測量血壓均正常」等內容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7 152-25 ⑽肆、簽名欄上「本人(要保人)於填寫要保書時,業務員已出示合格銷售格證件,並提供「本保險險單條款樣張」、「要保書填寫說明」、「投保人須知」、「重要事項告知書」及「商品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8 152-25 ⑾要保人及日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99 152-25 ⑿被保險人:空白。 (空白) 100 152-27 ⒉重要事項告知書之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1 152-35 ⒊保險單簽收單之簽名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2 152-41 ⒋結匯授權書之簽名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3 152-49 ⒌保户資料曁投資風險屬性評估表之全部內容、簽名與日期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4 129 ⒍自動扣款授權書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5 129 ⑴日期、金額、保單號碼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6 129 ⑵被保險人欄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7 129 ⑶授權人中文姓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8 129 ⑷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09 129 ⑸「國泰」銀行「桃園」分行以及帳號「000000000000」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10 129 ⑹要保人簽名 非上訴人書寫 未授權他人代為書寫 111 ⒎通知審核通過將自動扣款250萬元 僅為簡訊,不用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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