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高明宗
高呈祥
高廖金蓮
高國揚
高全裕
高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高同記
法定代理人 高樹德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