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311號
TPHV,110,重上,311,20240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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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J-Power System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Masaru Watanabe(渡邉傑)

上 訴 人 住友商事株式会社Sumitom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Takayuki Seishim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湯東穎律師
黃台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宛諭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Masaru Watanabe(渡邉傑)為上訴人J-Power Systems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J-Power Systems Corporation(下稱J-Power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前之民國111年6月22日變更為 Masaru Watanabe(渡邉傑),於同年7月8日登記,有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經公證及駐外單位認證之履歷事項全部證 明書、民事委任書可稽。J-Power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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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