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03號
TPHM,113,附民,1703,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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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3號
原 告 陳言亦(原名陳盈秀

被 告 黄家豪(原名黄楓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新臺幣參拾萬元部分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 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新臺幣(下同)60萬元犯行,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12年易字第1306號審理後,已就其中朱淯男於 民國111年5月23日請被告轉交予原告,而遭被告侵占之30萬 元部分判處罪刑,並就剩餘之30萬元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諭 知之理由。案經檢察官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30萬元(即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 之30萬元」)部分,既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且原告 並未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 照首開規定,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判處罪刑之30萬 元」部分,本院另為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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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